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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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零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原額三十七觔四兩六分,每觔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四兩三錢二分一釐四毫零。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觔價銀二錢二分,該銀八兩一錢九分五釐八毫。

除照《賦役》舊徵銀四兩三錢二分一釐四毫零,仍該補徵銀三兩八錢七分四釐三毫九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一錢,該銀三兩七錢二分五釐三毫七絲。又每觔鋪墊銀一分六釐,共該鋪墊銀五錢九分六釐六絲扣解,餘剩銀三兩八錢七分四釐三毫九絲。

臨清、廣積二倉小麥、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一千三百七十二石一斗。每石折銀八錢。原額銀一千九十七兩六錢八分

除荒,實徵米二百四十四石二斗八升七合,實徵銀一百九十五兩四錢二分九釐六毫。工部本色原額牛角十副,每副額價銀四兩,共原額銀四十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

除荒,實徵牛角一副八分五毫八絲,實徵銀七兩二錢二分三釐二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一兩八錢五釐八毫扣解,餘剩銀五兩四錢一分七釐四毫。

《存留原額》銀七千八百九十四兩九錢六分一釐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九十二兩六錢四分三釐四毫零。遇閏加額銀五百六兩二錢一分八釐五毫。

除荒實徵銀六十兩七錢八分九釐二毫零。內:「修理」 :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一

十九兩八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一百八十二兩五錢五分七釐七毫。遇閏加額銀一百兩八錢八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一十二兩一錢一分四釐二毫,河夫連解扛原額銀一千三百九十四兩五錢九分三釐二毫。

《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釐三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三千九百八十五兩六錢三分八釐。

除荒實徵銀五百五十一兩六錢二釐六毫;遇閏加額銀三百三十二兩一錢三分六釐五毫;除荒實徵銀三十九兩八錢八分四釐六毫。本縣驛站原額銀六百三十兩。

除荒實徵銀八十七兩一錢九分五毫。遇閏加額銀五十二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六兩三錢四釐五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五百六十五兩六錢四分八釐三毫零。

除荒實徵銀七十八兩二錢八分四釐三毫零。遇閏加額銀二十兩七錢。

除荒實徵銀二兩四錢八分五釐九毫。

鹽引

食河東鹽歲額引二千八百一十一張。每季徵銷七百三引

淅川縣

原額地一萬六百九十二頃八十二畝一分八釐五毫。原額銀一萬四千九百六兩六錢八分四釐一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原額銀九千六百二十三兩五錢三分九釐六毫零。共原額銀二萬四千五百三十兩二錢二分三釐七毫零。遇閏加額銀四百四兩一錢五分七釐一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七千七百一十三頃四十五畝一分五釐

九毫、荒銀二萬二百一十二兩八錢一分五釐五毫零,於康熙三十年勸墾下地三十二頃五十五畝八分,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二千九百七十九頃三十七畝二釐六毫。內除康熙九年起、至二十五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六百三十七頃五十六畝三分八釐一毫八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下地一百五十五頃七十二畝二分七釐六毫。以上墾首共地七百九十三頃二十八畝六分五釐七毫八絲。

內水地七十八畝七分七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錢八釐四毫零。

上地八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