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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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釐四毫零

中地八畝三分五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四釐七毫零。

下地七百九十二頃四十畝七分二釐一毫八絲二忽零,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八釐九毫八絲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七百二十兩五錢九分九釐三毫七絲,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二千一百八十六頃八畝三分六釐八毫二絲,內水地三十九頃八十二畝九分三釐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錢八釐四毫一絲四忽零。

上地二百八十五頃七十七畝八分五釐二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四毫六絲三忽零。

中地三百六十頃八十六畝三分七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四釐七毫零。下地一千四百九十九頃六十一畝二分一釐三毫二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八釐九毫八絲二忽零。

以上「四色熟地」 ,連閏共派銀四千兩九錢六分六釐。

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一百七十六兩五分六釐八毫,另行扣解實徵銀三千八百二十四兩九錢九釐二毫;其本色牛角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丁地二項,除優免外,連閏實徵,共銀四千二百八十六兩九錢九釐二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一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二分五釐六毫九絲八忽六纎,除荒實徵銀三千六百二兩三錢四分四釐二毫,遇閏加額銀七十三兩九錢四分二釐六毫,除荒實徵銀十一兩八錢六分四釐八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二千五百九十六兩二錢七分三釐三毫三絲零,除荒實徵銀十兩七錢九釐七毫。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七十六兩九錢六釐八毫。本色起運原額銀三百四十三兩三錢二分九釐一毫二絲。

除荒實徵銀六十二兩五錢八分八釐一毫零。內供用庫本色芝麻六石七斗九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一十三兩四錢一分八釐。於康熙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六兩七錢九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共該幇價銀三兩三錢五分四釐五毫,扣解餘剩銀三兩三錢五分四釐五毫。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三百八十二石一斗,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三百五兩六錢八分。

除荒實徵米五十六石九斗四升八合四勺,實徵銀四十五兩五錢五分八釐七毫二絲。車腳解扛原額銀二兩七錢五分一釐一毫零。除荒實徵銀四錢一分二絲零。

工部本色牛角,原額五副。每副額價銀四兩。原額銀二十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

除荒,實徵銀二兩九錢八分八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七錢四分五釐二毫扣解,餘剩銀二兩二錢三分五釐六毫。

《狐狸皮》二張,每張額價銀五錢,鋪墊銀二錢四分,共該原額銀一兩四錢八分,於康熙二十四年閏四月內奉文改解折色。

除荒,實徵狐狸皮二分九釐八毫一絲,實徵銀二錢三分五毫九絲四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張價銀四錢三分,該銀一錢二分八釐一毫零。又該鋪墊銀七分一釐五毫四絲四忽,扣解餘剩銀二分八毫六絲七忽。

《存留原額》銀五千二百八兩八錢六分八釐九毫六絲零。

除荒,實徵銀五百五十七兩一錢二分五釐五毫零。遇閏加額銀三百三十兩九錢八分六釐四毫。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一百四。

十三兩七錢六分

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二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九十一兩六分三釐四毫。除荒實徵銀一十四兩六錢一分一釐一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