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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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夫原額銀九百七十二兩五錢四分。

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兩二分一釐。

協濟驛站:原額銀二千四十二兩四錢六分九釐三毫三絲。

除荒實徵銀二百一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六毫;遇閏加額銀一百七十兩二錢一釐一毫;除荒實徵銀二十七兩三錢一分五毫五絲。本縣驛站原額銀五百四十兩。

除荒實徵銀五十七兩七錢五分六釐八毫。遇閏加額銀四十五兩。

除荒實徵銀七兩二錢二分七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五百一十兩九分九釐六毫三絲零。

除荒實徵銀五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七毫零。遇閏加額銀二十三兩九錢五分。

除荒實徵銀三兩八錢四分三釐五絲。

鹽引

「食。」 河東鹽歲額引一千八百九張。每季徵銷四百五十三引

裕州

原額「一色小畝地一萬九千三百一十一頃四十三畝五分三釐三毫,原額並加價銀二萬七百二十兩四分七毫三絲零。」 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兩二錢九分一釐七毫九絲零。共原額銀三萬八千一百兩三錢三分二釐五毫二絲九忽。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九釐七毫二絲九忽零。遇閏加額,銀五百六十二兩四錢四分六釐九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毫九絲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二頃一十五畝九分

三釐三毫、荒銀三萬四千四百一十九兩八錢四分七釐七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民墾地五百二十四頃七十五畝二分,康熙二十九年民墾地五頃七十畝五分內,除奉文安插墾荒胡簡翊等開墾地一頃五十畝當年起科外,實在勸墾地四頃二十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見在行糧熟地二千一百一十九頃二十七畝六分;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墾首並二十九至三十年武舉援例及開墾共地九百四十九頃六十二畝三分,新入康熙三十一年西華縣白身李國輔等援例墾地一百四十頃一十七畝,又入奉文安插墾荒胡簡翊等康熙三十二年開墾地九十畝。

以上墾首並援例墾地共一千九十頃六十九畝三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絲派銀二千一百八十三兩六錢四分。

又補徵黃、紅銅價銀一兩四錢二分四釐四毫,二項共派銀二千一百八十五兩六分四釐四毫,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一千二十八頃五十八畝三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絲零,連閏共派銀二千五十九兩二錢九分一釐六毫零。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一百二十六兩四分另行扣解,實徵銀一千九百三十三兩二錢五分一釐六毫六絲。其本色黃、紅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連閏共實徵銀二千二百一十兩九錢二釐六毫零。內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六分二釐九毫三絲二忽。

除荒實徵銀一千八百七十六兩四錢四分六釐。遇閏加額銀一百一兩二錢一分一釐七毫。除荒實徵銀五兩三錢九分八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 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三千九百九十四兩九錢一毫二絲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五十七兩五錢二釐一毫。遇閏加額銀八十九兩四錢七分八釐三毫。除荒實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五釐九毫。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九分。本色起運原額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四分四毫九絲零。

除荒實徵銀二十一兩三錢四釐九毫九絲一忽。

又奉部文,補徵黃、紅銅並德州倉耗米價值,共銀一兩三錢四分三釐二絲二忽,照依本年行糧熟地,每畝派銀一絲三忽。內供用庫本色芝麻三石六斗四升八合,每石額價銀一兩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七兩二錢九分六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