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0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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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漕糧潤耗銀米、臨德倉耗米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四千二百七十四兩一分九釐二毫四絲零。

寶豐縣

戶口明原籍人丁三萬一千四百六丁,內除逃亡人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丁。

康熙二十四年,實在人丁三千三百二十七丁。康熙二十五年,知縣李秀發奉文編審,新增人丁四百九十六丁。

現今實在人丁三千八百二十三丁。

田地明原額上、中下地七千三百六十八頃六十一畝三分一釐六毫一絲五忽。除荒蕪地五千五百五十八頃四十五畝一分三釐六毫一絲五忽。

現種行糧熟地五百三頃五畝九釐。又康熙九年至二十三年起科地六百三十九頃二十二畝三分九釐。

二項行糧共熟地一千一百四十二頃二十七畝四分八釐,俱係一色地起科。又于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春,知縣李秀發招徠開墾,共勸墾過地六百六十七頃八十八畝七分,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賦役》:順治十五年,奉文遵照《賦役款項》徵解明原額銀二萬六千六百二十五兩九錢八分五釐四毫四絲五忽零。

荒銀二萬一千九百五十兩二錢六分七釐八毫九絲三忽零。

現在丁地二項,實徵銀四千六百七十六兩七錢一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零。內分勸墾並自首地畝銀二千四百三十三兩二錢五分五釐三毫,用充兵餉。

折色起運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七十八兩六錢一分六釐。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一十七兩四錢四分八釐。

戶部本色起運,于康熙二十二年奉文改解「折色」 ,又于康熙二十九年奉文復解《本色》:

正兌除荒實徵米一百七十石四升八合;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六兩三分八釐四毫外,二五加耗。除荒實徵米四十二石五斗一升二合。

改兌除荒實徵米一百四十三石八斗一升八合。

除荒實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五分四釐四毫外,一七加耗。除荒實徵米二十四石四斗四升九合六抄。

《潤耗》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三釐三毫。

潤耗米一十五石六斗三合三勺。

臨清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

除荒實徵米一百五石四斗七合。

除荒實徵銀八十四兩三錢二分五釐六毫外一加耗,除荒實徵米一十石五斗四升七勺。又補徵隨糧蓆葦銀一兩五錢八分一釐一毫五忽。

德州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

除荒實徵米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五合。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七錢六分四釐。

外一加耗,除荒實徵米二石八斗四升五合五勺。

以上正兌、改兌漕米、並耗米、及潤耗米、臨德倉米、俱遵照《賦役》、每石價銀八錢一例編徵闊布。甲子庫本色棉布五疋一十尺,內分、改折布一疋二尺。實徵價銀一兩八分三釐三毫三絲

本色布四疋八尺,實徵銀四兩三分。

《俸薪》本縣官俸、役食等項,除荒實徵銀五十九兩八錢四分五毫。

河夫除荒實徵銀二十四兩九錢七分九釐。《驛站協濟》驛站,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一兩八錢一釐八毫。

本縣驛站:除荒實徵銀:五兩三錢二分七釐四毫。

雜項支發雜項除荒實徵銀八兩三分六釐九毫六絲九忽零。

課程:「本縣額銷河東鹽引七百二十五張。」 伊陽縣:

戶口,原額六千五百四十六丁,作何起徵無考。除逃亡外,

順治元年甲申至辛丑止,載人丁一千八百三十六丁,每丁派銀一錢五分,共徵銀二百七十五兩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