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1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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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均徭》銀二千一百五十四兩一錢九分九釐零。除荒外,實徵銀一千一百六十一兩五錢四分九釐零。

《合丁徭》總計五千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一釐零。

原熟地、共九百四十九頃七十九畝二分二釐。餘俱荒。順治七年九月內、奉

旨「免過無主荒地。」

金地五頃三畝七分五釐;

銀地、二百一十四頃五畝四分五釐八毫。銅地、二百七十七頃八十一畝七分一釐。鐵地、九十九頃六十二畝八釐七毫四絲四忽。八年十月內、奉

旨「免過有主荒地。」

金地一十頃七十六畝七分。

銅地一百九十九頃九十七畝二分;

鐵地二頃八畝五分七釐三毫一絲。以後漸次開墾不等。

原熟糧三千三十二石七斗七升五合零,今并漸次新墾,見徵熟糧共三千四百五十二石九斗四升三合七勺六抄。順治五年,每石徵銀二兩六錢五分零。自知州薛所習申除「三餉」 而外,糧價漸減至二兩一錢有零矣。

按:《全書》原額共徵銀六千九百八十三兩二錢零,內除金、銀、銅、鐵有主、無主荒地之數復入墾過并興屯清丈之數一同計算,止徵銀三千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一分零。再合租糧銀八百五十兩八錢四分七釐零,共實徵熟糧銀四千一百四十四兩五錢五分七釐零。又防守月糧銀一百七十二兩九錢七分九釐零不在內算。今并前五色地糧共總計四千三百一十七兩五錢三分四釐零。

以上《賦役》二項,共徵銀一萬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七分。內除:

起運各部銀四千一百九十二兩七錢七分零。股項詳《全書》,其餘俱係存留。

課程:每歲解銀二十二兩三錢,遇閏加銀一兩八錢五分八釐零。額出屠酒、各行、官磨、民磨、班匠并盤纏在內。每歲共解銀一十八兩八錢八分,遇閏加銀九錢九分。

《鎮安縣志》

《雒南縣志》

原額共金、銀、銅、鐵、錫五等共地三千一百六十頃六十二畝六分八釐,每畝起科不等,共額徵折色糧七千四百五十一石九斗五合一勺五抄三撮五圭。每石折徵銀一兩三錢三釐二毫九絲三忽六微五塵七渺。共額徵銀九千七百一十二兩二分二毫七絲九忽二微九纖九塵。金地頃畝同前,科糧共糧同前,該徵銀一十四兩二錢一分六釐四毫五絲六忽九微八纖零;銀地頃畝同前,科糧同共糧同前,多三勺,該徵銀七十四兩七錢六分零。

順治八年十月內奉

旨免過有主荒地八十二畝。內應免糧四石九斗二

升,該除銀六兩四錢一分二釐二毫。內前墾過地二畝,該糧一斗二升,該徵銀一錢五分零;又興屯墾過地五畝七分零,該糧三斗四升六合二勺,該徵銀四錢五分零。實在地八頃八十一畝八分零,實徵糧五十二石九斗一升二合零,該徵銀六十八兩九錢六分零。

銅地頃畝同前,科糧共糧同前,該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零。

順治七年九月內奉

旨免過無主荒地、共九十一頃七分四釐。應免糧四

百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三勺,該除銀五百三十三兩七錢四分一釐九毫一絲。八年十月內,奉

旨免過有主荒地、共一百一十一頃九十七畝三分

六釐四毫一絲,應免糧五百三石三斗八升一合三勺八抄四撮,該除銀六百五十六兩六錢九分三釐零。內前墾過地一頃一十四畝,該糧五石一斗三升,該徵銀六兩六錢八分五釐零。又興屯墾過地一頃四十七畝六分零,該糧六石六斗四升五合六勺,該徵銀八兩六錢六分一釐零。

實在地一百四十頃四十三畝四分九釐零,實徵糧六百三十一石九斗五升七合三勺零,該徵銀八百二十三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零。鐵地頃畝同前,科糧共糧同前,內多一合,該徵銀三千九百一十二兩六錢八分六釐六毫有零。

順治七年九月內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