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徵七萬二千九百九十五石六斗三升八合一勺三撮五圭一粟一粒。
徵銀九萬九百二十六兩六錢九分七釐五毫六絲三忽八微九纖二塵三渺。
實行共丁一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八丁半,每年徵銀四千二百九十二兩一錢四分七釐四絲九忽二微八纖五塵一渺。
實徵共糧徭銀五千七百五兩七錢八分二毫二絲七忽六微二纖六塵七渺。
以上丁糧共徵銀一十萬九百二十四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微五塵一渺。內:
起運銀八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兩六錢六分八釐九毫八絲四忽二微五纖七塵一渺。
站支銀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八錢五分六釐三毫三絲五忽一微二纖八塵七渺。
存留銀五千四百四十八兩九分九釐五毫二絲一忽三微七纖九塵三渺。
《耀州志》闕
《同官縣志》闕
《乾州志》闕
《武功縣志》闕
《永壽縣志》
順治十五年《黃冊》所載,僅存戶七百八十,口九千七百八十四。
原額「均徭銀」 一千五十六兩七錢五分九釐八毫九絲九忽七微。於順治九年奉。
《旨除荒》銀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八釐四毫五絲。
九忽,八微,八纖,七塵,九渺。
實徵銀四百九十七兩八分一釐四毫三絲九忽八微一纖二塵一渺。
原額人丁,除優免外,實行差丁,共折下下門九千五百五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九分一釐,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五兩七錢六分九釐。於順治九年奉。
旨豁免逃亡丁三千三百二十七丁、除銀六百三十
五兩四錢五分七釐
節年招回人丁一百九十丁,該銀三十六兩二錢九分。
實丁六千四百二十二丁,該銀一千二百二十六兩六錢二釐。於順治十四年奉
旨停免丁一百五十九丁,該銀三十兩三錢六分九。
釐起解
軍士入民籍一例當差
各色納班人匠,原額三十四名,價銀并腳價共四錢九分五釐,該銀一十六兩八錢三分;遇閏每名加銀四分五釐,共銀一兩五錢三分。原額「五等」 地,共七千六十八頃六十一畝四分八釐一毫七絲,每畝起科不等,共額徵糧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二石九斗七升五合八勺六撮四圭四粟。每石徵銀一兩二錢七分七釐三毫四絲八忽五纖五塵,共徵銀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兩八分六釐七毫七絲五忽九微九纖二渺。順治九年內奉
旨「免過荒地」、三千九百二十七頃八十五畝八分零
應免糧六千七百一十二石四升九合二勺。應免銀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五錢七分四釐九毫八絲。內
開墾、并興屯「開墾荒地」 八十三頃一十六畝八分
該糧一百三十一石八斗一升八合。
該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七分七釐四毫六絲三忽六微六纖六塵九渺五漠。
前縣令李如瑾,十三年起、十六年止,共開墾并清丈自首地二百九十頃二十二畝七分,該糧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六抄,該銀五百八十六兩二分六釐九絲二忽八微二纖五塵二渺。已入《全書》,由單徵輸。
《邠州志》闕
《三水縣志》
康熙十一年編審,新收四十丁。
共徵:銀九百四十兩五錢四分一釐零。
均徭銀原額一千二百一十八兩五錢三分一釐四毫,內除荒銀六百八十兩四錢一分零。《秦屬蠲免》案內免銀六十六兩九錢零。
實徵銀四百七十一兩一錢六分五釐一毫零。匠價銀二十八兩二錢一分五釐。
停免銀六十九兩二錢五分九釐六毫六忽,《軍籍》銀三百二十兩五錢四分六釐九毫八絲二忽一微九纖八塵七渺。
原額「五等」 共地八千二百二頃四畝九分五釐,畝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