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除銀八百七十五兩四錢四分七釐八絲。前招回二十丁,該徵銀一兩三錢七分四釐七毫。
實在共丁七萬三千四百九十六丁,共該徵銀五千五十一兩八錢四分八釐四毫六絲。外,又每年陸續招回并審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一丁,該銀七十九兩八錢二釐七毫六絲四忽二微。
通共丁七萬四千六百五十七丁,該實徵銀五千一百三十一兩六錢五分一釐二毫二絲四忽二微。
《郿縣志》
原額《人丁》「《三門》《九則》」 并民壯丁共三萬一千一百一十一丁。《兵荒逃亡》七千六百七十九丁。順治十四年編審,新增丁三百八十丁。
實在招回共丁二萬三千三百零六丁,該丁銀一千六百三兩五錢二分零。
《麟遊縣志》
原額行差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九丁。
除兵荒亡絕外,實在丁八百五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三釐一毫八絲七忽四微。
共徵:銀二百一十七兩二錢三分四釐八毫九絲七忽。
《均徭》銀:除荒實徵銀三十一兩二錢九分五釐八毫五絲五忽。
《汧陽縣志》
《舊編》:戶二千一百有八,口九千八百五十。明季,戶絕一千七百四十五,口除八千一百三。今戶僅三百六十三。《編審》僅存口一千五百三,內更有逃亡者。
按《縣志》,汧其初人物稠疊,在鳳亦稱小都會,今遭殘敝,戶口凋殘。十六里近攢五里,不敵當日一里之數,今又漸盛。
《隴州志》
原額戶丁一千七十戶,內除故絕逃亡丁五百九十戶,實在戶丁四百八十戶。
原額人丁三門九則不等,共折下下丁三萬七千七百九十三丁,銀五千九百七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二毫九絲。
內除逃亡丁二萬九千五百五十一丁,銀四千六百九十四兩一錢三分七釐九毫八絲八忽六微九纖。康熙五十年編審,實在丁八千一百三十六丁,徵銀一千二百六十一兩九錢三分四釐一絲一忽三微一纖。
優免丁一百六丁,徵銀一十六兩七錢五分二釐二毫九絲。
二項實在丁八千二百四十二丁,徵銀一千二百七十八兩六錢八分六釐三毫一忽三微一纖。
遇閏,加銀六十兩二錢六釐四毫。
更名校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共徵銀三錢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