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7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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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減哉?」 如本道所縷指,禁私販,禁大包,禁陋規,嚴秤驗,亦既詳哉言之矣。而猶有病根之極重者,蓋自稅監榷稅以來,每引票一道增五兩一錢五分,則二十年來,通得增銀四十餘萬矣。夫正稅六兩三錢,而監稅又五兩一錢五分,商民出本既倍,則取息亦倍,安得不大包夾帶哉?既大包夾帶,則一引可當二三引矣,又安有餘銀以足三千八百四十引之數哉?且此項稅銀,又不係布政司正解之數,曾奉前朱按院行查,竟莫悉其故。倘蒙兩院明告於上,捐此無名之徵,而鹽法不清、國課不裕者,未之有也。

皇清清理鹺政,當蜀民欲盡之餘。民力無多,煎燒不

「易,如福興、華池、冨義、永通四廠,夔屬雲、萬、太寧,順屬南西、蓬州,重屬彭忠等井,間有假物力倩人工為之者,或井老山童,泉深坍塌,輸課賠累,勢不能給,遂多棄去斥鹵,別圖生計者。況今戶少人稀,行鹽有限,貿易近無專商,多係農民乘間逐末,或朝販鹽斤,暮操耒耜。是以井眼開塞,竈戶去留,商民消長,引票盈縮」 ,每歲課稅尚無定額。至於「水路小引,每票載鹽五十包,陸路小引,每票載鹽四包。」 而從前大引暫停不用。以大引所載,與井竈所出,商力所辦,實相懸絕。然定制垂久,待興亦有漸矣。

康熙十年分止,通省見徵鹽課銀四千三十七兩六錢八分一釐。鹽稅銀六千四百七十五兩七錢六分五釐。

附錢法

明初,錢鈔兼行,金銀之物,貴賤有差。蜀人止用茴銀、米布貿易貨物,而錢鈔絕不行。巡按御史屠鏞言於巡撫都御史張瓚,請遣義民持銀數千兩,易錢於江南等處,散民間行之。錢盡而令亦罷焉。萬曆五年奉旨疏通錢法,布政司遵依戶部咨送《萬曆通寶錢式》,開局鼓鑄。行令各府州縣衛所,將貯庫存留,缺官空役、驛傳、商稅銀,各照地方繁簡衝僻,約用錢若干,解銀若干,赴司轉發錢局鑄造。每錢十文,扣白銀一分,公私並用,一體通行。如濱江郡邑或以為便,亦一兩而上銀錢,聽其自便。而山僻間以此累民者有之。崇禎末年,用鵝眼錢,每百值價三四分不等,錢法之敝,至此極矣。

「皇清底定全蜀,一切經費」,多從他省協濟。若欲鼓鑄

開局置爐,購銅倩工,錢本費用,未易措給。且土著殘黎,初服先疇,奚暇居市肆以權子母。通都大邑,商賈經營,多係秦楚、越、豫之人。行商挾重,貲遊千里,囊負千文,料亦難勝。目前自難舉行,俟之生聚蕃息可也。

四川風俗考

《漢志》:「民食魚稻,無凶年憂。」

《華陽國志》:「益州之俗,文多於質,故其民柔弱,土地沃美,人士俊乂。」

《隋志》:「人多工巧,綾錦雕鏤之妙,侔於上國。」 《通典》:「蜀巴之人,少愁苦而輕易蕩佚。戰國,秦資其財力,國以豐贍。厥後治者建立學校,自是蜀士學者比齊魯焉。」

四川驛遞考         總志

自成都府錦官驛、新都軍站、廣漢驛,北由潼川州之古店軍站、五城驛、建寧軍站、皇華驛、秋林軍站、雲谿驛,保寧府境富村軍站、柳邊驛、龍山軍站、錦屏水馬驛、槐樹軍站、施店軍站、柏林軍站、柏林遞運所、龍潭軍站、問津水馬驛、沙河軍站、神宣軍站、神宣遞運所,抵陜西寧羌州境,為北路。

自廣漢驛西北,由成都府境金山驛、西北驛、武平驛、小溪驛、溪子驛、水進驛、小河驛、三舍驛,抵松潘衛,為北路。

由成都府境廣安驛,邛州境白鶴驛,雅州境百丈驛、雅安驛、新店驛、箐口驛,黎州境沉黎驛,越嶲衛境河南驛、鎮西驛、利濟驛、龍泉驛、瀘沽驛,建昌衛境溪龍驛、瀘川驛、阿用驛、祿馬驛,會川衛境巴松驛、大龍驛、會川驛、腰驛、黎溪驛,抵雲南武定府北界,為西南路。

由府屬之龍泉驛、陽安驛、南津驛、珠江驛、《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