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16 (1700-1725).djvu/9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七團竈戶,分給柴蕩工本鈔,督辦鹽課。其竈戶附近能煎鹽者曰「濱海」 ,居遠不能煎鹽者曰「水鄉。」 水鄉例出柴滷價錢,貼雇濱海竈丁煎辦。其後鈔法變更,柴價又為總催剋取,濱海竈丁日就貧困。明正統六年,巡撫侍郎周忱乃以水鄉竈戶應納糧六萬餘石,盡留本府支用,節其運耗,置贍鹽倉,分貯各場,總三萬六千餘石,用以賑贍鹽丁及補逃亡闕課。所貼柴價,亦貯之各倉,官為支給。又選殷實竈丁為十排年總催,其次為頭目,輪年應當。有消乏者,依前選替,當時便之。

各場竈戶,共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三丁,柴薪蕩五千七十六頃八畝有奇。歲給工本鈔一萬五千三百六十一錠一貫九十一文有奇。額辦鹽七萬六千八百二引一百三十七斤十一兩,每引重四百斤。其鹽分二等,鹽司按歲徵辦。商人執引照支,依次遞給者,謂之「常服。」 增入中納,不依資次,引到即支者,謂之「存積。」

《濱海竈戶》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四丁,該辦鹽四萬八千八百六十六引三百九十三斤六兩三錢。

水鄉竈戶九千九百九十九丁,該辦鹽二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引一百四十四斤四兩七錢,共折納米四萬三千四百一十石,分貼濱海竈丁代為辦課。

浦東場六團竈戶三千四百三十丁,共受蕩六百六十一頃五十二畝七分。每丁一十九畝三分。歲支工本鈔二千三百七十一錠八百一十八文。每丁三貫四百五十六文。共辦鹽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引三百二十七斤五兩三錢。每丁三引一百八十二斤六兩四錢。內:

濱海一千七百二十三丁,該辦鹽五千九百五十四引二百七十五斤三兩三錢。

水鄉一千七百七丁,該辦鹽五千八百九十九引一百五十六斤十二兩八錢。每丁折納米六石,共米一萬二百四十二石。

袁部場五團竈戶三千四百六十二丁,共受草蕩三百三十九頃九十三畝一釐。每丁九畝八分一釐八毫八絲。歲支本鈔一千二百二十八錠三貫一百三十三文。每丁二貫五百文。共辦鹽八千七百四十三引一百四十六斤一十二兩二錢。每丁二引二百一十三兩。內:

濱海二千四百一十九丁,該辦鹽六千一百九引四十三斤九兩

水鄉一千四十三丁,該辦鹽二千六百三十四引二十五斤九兩。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四千一百七十二石。

青村場四團竈戶四千一丁,共受草蕩五百四十六頃四十二畝一分四釐。每丁一十三畝六分五釐七毫,歲支工本鈔二千六百錠三貫七百八十九文。共鹽一萬四百三引二百十五斤一兩五錢。每丁二引二百四十斤一兩五錢。內濱海三千六百三十九丁,該辦鹽九千四百六十二引一百一斤二兩五錢。

水鄉三百六十二丁,該辦鹽九百四十一引一百一十三斤十五兩。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一千四百四十八石。

「下沙場五團」 竈戶五千二百五十四丁,共受草蕩九百七十一頃九十九畝。每丁一十八畝五分,歲支工本鈔二千八百一十六錠三貫九百四十五文。每丁二貫六百八十文五分。共辦鹽一萬四千八十三引一百三十八斤十二兩八錢。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兩二錢。內「濱海三千五百二丁,該辦鹽九千三」 百八十七引四十四斤六兩四錢

水鄉一千七百五十二丁,該辦鹽四千六百九十六引九十四斤六兩四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七千八石。

下沙二場三團竈丁、蕩鈔等數並同。一場,內濱海二千七百七十四丁,該辦鹽七千四百三十五引二百八十二斤十二兩八錢。

水鄉二千四百八十丁,該辦鹽六千六百四十七引二百五十六斤。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九千九百二十石。

下沙三場三團竈戶五千二百五十三丁,共受草蕩一千一百五頃九十九畝七分。每丁一十八畝五分。歲支工本鈔二千八百一十錠一貫三百六十文。每丁二貫六百八十文五分。共辦鹽一萬四千八十一引二百六十六斤九兩六錢。內:

濱海二千八百九丁,該辦鹽七千五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