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16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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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二百九斤十二兩八錢。

水鄉二千四百四十四丁,該辦鹽六千五百五十一引五十六斤十二兩八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九千七百七十六石。

青浦場三團,舊設竈戶九百四十三丁,共受草蕩二百八十二頃九十畝。每丁三十畝,共辦鹽二千五百二十七引三百十四斤一兩一錢。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兩七錢。內:

濱海七百三十二丁,該辦鹽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七十三斤四兩四錢。

水鄉二百一十一丁,該辦鹽五百六十五引二百四十斤十二兩七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八百四十四石。

天賜場竈戶二百五十六丁,共受草蕩一百九十五頃三十二畝八分。每丁七十六畝三分。共辦鹽一千二百六引一百六十三斤三兩二錢。每丁四引三斤一十二兩二錢。

成化間,御史林誠奏定「折徵鹽課例。」 每三分為率,以二分存場給客,餘一分照商人折支例,徵銀入官,送運司轉解。

二十二年,知府樊瑩議以「水鄉折鹽米,均入該縣糧耗項下帶徵白銀,徑送運司交納,原撥《草蕩價》,仍與各場徵解。其納米竈戶,還入民伍當差。」

弘治十一年,御史藍章復僉水鄉戶,補濱海竈丁。後知府劉琬欲併其鹽課於秋糧帶徵,不果。正德三年,沿海富家言水鄉蕩價內白塗銀無徵。遂割民間已入黃冊科鈔分補,不足,再加縣糧耗米包補,謂之「白塗蕩價。」 自是民戶歲代各場補納鹽課矣。

隆慶三年丈田均糧,富家將水鄉蕩,或報為科糧民田,以絕竈戶之告分;或指為濱海丁蕩,以拒縣人之丈量。俱該蕩姦人受賄而除富家之額也。按林御史商人折支例,顧文僖言每引折與銀三錢,似未詳也。弘治元年,令浙西鹽課折銀七錢者減為六錢。又弘治二年,令兩浙水鄉竈戶每引納銀六錢。嘉靖中,中丞周用亦言「松江分司每引折銀六錢,一半解部,一半給商。」 然則給商三錢而解部者復三錢乎?一引也,既取於商中,復取於丁課,言利亦已悉矣,沈淮所以深病之歟?

萬曆二十六年,鹽法道覆議:「濱海竈戶分給蕩地,為勢豪兼占,以致貧戶虛賠鹽課。通行各分司嚴督各場查究追給。」

浦東場原五千一百三十八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丁。

草蕩四萬九百九畝二分四釐。每丁得分七畝九分四釐七毫有奇。

灘場二千一百一畝六分四釐。每丁得三分九釐八毫四忽。

袁部場原三千四百六十二丁。今六千七百二十丁。

草蕩六千三十二畝三分。每丁得分八分九釐七毫有奇。

灘墩三千八百三十七畝八分七釐。每丁得分五分七釐七毫一絲。

青村場原四千一百三十六丁,今一萬二千八百丁。

草蕩三萬三千七十六畝七分四釐。每丁得分二畝五分八釐四毫零。

灘墩一萬一千八百一十九畝一分一釐,每丁得分九分二釐三毫三絲零。

下沙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萬四千四百丁。

草蕩六萬五千三十一畝二分。每丁得分四畝五分一釐六毫。

灘墩五千五百三十四所,每丁得分三分八釐四毫三絲。

下沙二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萬四千四百丁。

草蕩六萬三千九百五十畝。每丁得分四畝三分八釐一絲一忽。

灘墩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二畝,每丁得分一畝二分八釐二絲七忽。

下沙三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三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二丁。

草蕩四萬九千九百五十畝。每丁得分五畝四分四釐九毫五絲

灘墩八千一百八十七畝六分三釐。每丁得分八分六釐一毫八絲。

萬曆四十二年,裁定三縣派徵水鄉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