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16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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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亭縣派徵水鄉銀四千六百八兩五錢一分五釐九毫三絲四忽一微五纖六沙四塵六埃、草蕩銀一千六百九兩六錢二分一釐五毫,上海縣派徵水鄉銀二千四百二兩一錢九分六釐六毫二絲七忽八微四纖四沙六塵二埃、草蕩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一錢六分四釐六毫二絲三忽五微。

白塗銀四百九十八兩一錢四分九釐八毫,倉基稅銀五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六絲解部。青浦縣派徵水鄉銀一千七百八兩九分七釐五毫九絲七忽九微八纖二沙二塵二埃。以上除《上海》倉基稅銀外,餘俱一分解部,二分給商。

包補課銀見於正德三年。又萬曆十五年下沙三場夏禹績等呈,「兌上海縣每年包補下沙三場鹽課本色銀」 九十五兩八錢五分

萬曆四十二年,袁部場總催蔡師澤等呈「允各場補袁部課額一千四百三十三兩七錢一分二釐。」

鹽引:洪武初,兩浙歲辦二十二萬四百五十引有奇,引四百斤。弘治間、改辦小引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引,引二百斤

松江分司所屬,額辦鹽七萬六千八百二引有奇,除水鄉折米二萬七千三十五引有奇,濱海竈丁實辦鹽四萬八千八百六十六引有奇,引四百斤。

嘉靖中,周中丞用言,「松江八場,除青浦、天賜二場坍海外,浦東等六場,每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引四百斤,共五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引零,較前額浮六千四百八十九引」 ,疑橫浦一場在內。又折引之法未詳。

嘉靖十四年,兩浙每正鹽一引,連包重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者,減作三錢五分。餘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屬嘉興批驗所者,引五錢。

按:引四百斤者,正也。自大引改為小引,於是一引分為二引,引二百斤矣。迨餘鹽亦入引額,而正引稍益斤數以優商,故有「連包索二百五十斤」 之例。若兩淮有每引五百五十斤者,正餘鹽俱入數,又不同於兩浙也。

正統中,周文襄言「松江逋課五十三萬六千九百二十餘引。」 部議准六年帶徵。

萬曆季年,御史楊鶴言:「兩浙商引積至一百五十萬。說者謂設小票之故,行一票則占一引,因引價重而票價輕,人皆利票不利引矣。」 按嘉靖年間,霍韜言,「商人納課候鹽,每引費銀三兩有奇。」

上海縣「順治二年仍設松江分司」 ,下砂三場,設鹽課司三。

三年,奉定「經制課餉,悉照《會計錄》」 起科,引每包二百斤,加包索二十七斤,溢額五斤免究,餘者沒入。其掣鹽於每季孟月中旬報掣,仲月開掣,季月竣掣,不得零星掣放,以致枰驗成虛。鹽院楊議略四則:一、綱紀宜擇,一、商人當優免,一捉船宜禁,一、無名之稅宜禁。

包補下砂二三場鹽課二千四兩七錢八分八釐。因竈逃竄,徵比不登,于順治年間知縣閻紹慶詳奉各院題入民田內按畝均賠,縣徵場解。順治三年分起至今止,每年額該銷引鹽四千五百道

康熙元年分起至今止,每年代銷《台紹》改引鹽一千二十八道。此引係歷年陸續攤派到縣,康熙十八年分起至今止,每年奉文計丁加增引鹽一千三百八十三道。

以上每年總共額該銷引鹽六千九百一十一道,分四季行銷。

本縣巡鹽主簿一員,民快二十名,歲共獲鹽六萬四千八百斤,船八十四隻,犯八十四名,遇閏加鹽五千四百斤,船七隻,犯七名。於康熙十二年間,知縣陳之佐將《因籲苦情》等事,詳奉浙撫都院帶管鹽漕察院事田批減,「歲共捕鹽三萬五千一百斤,船四十二隻,犯四十二名,遇閏加鹽二千九百二十五斤,船三隻」 五分犯三名,五分。

吳松黃浦三林塘巡檢三員,弓兵一百三十五名,歲共獲鹽一十九萬四千四百斤,船二百五十二隻,犯二百五十二名。遇閏加鹽一萬六千二百斤,船二十一隻,犯二十一名。因地窄鹽微,限獲不全,同詳批減。歲共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斤,船一百二十六隻,犯一百二十六名。又于康熙二十一年,知縣史彩見限獲惟艱,詳鹽法道楊轉詳察院《詹批定》三巡司歲共捕鹽四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