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廟燒香,俗例自不能禁。其入廟中有祀《玉帝》者,男婦至此尤加敬禮。
吳俗信鬼,多淫祠,武邑亦然。有所謂《野五聖》者,即五通鬼也。俗云此鬼能運財帛以富人,故愚夫競祀之。其屋高廣不過二尺許,荒郊曠野,無處不有,歲盡則有茶筵之祭,動費十數金。蘇州上方山所祀,即此鬼也。
城隍神入壇主祭。無祀鬼神,以每歲清明、中元十月朔日。此載之《會典》,乃王制也。武邑石皮巷有總司徒土地廟,邑人吳亮《碑記》云:「其神姓李而無名,不知所自始,俗人呼為都土地,以誤于總而呼之也。」 究不知總之義何居。又云:「即陳烈帝」 ,其誤更甚。清明、中元、十月朔日亦舁之。隨郡縣城隍之神,與祭壇中,殊非典禮,應罷止之冠禮,今雖不行,而近日小民僭越殊甚。一冠之費,值至數金,下而優伶輿儓之屬,亦儼然冠之,漫無分別。雖久經嚴禁,而遵行者蓋鮮也。婚禮亦略倣古行納吉納徵之禮,率多鄙俚可笑,如《還娘蓆》《七事衣》《調笑鯽》、「叫門雞」 之類,皆不知所自始。習俗行之,奉為典則,卒莫之改。衣冠之族,所宜斥之。
婚姻之道,「《六禮》未備,則女子不行。」 詎今日市井無賴,貧不能娶者,廉知某家有女,不通媒妁,乘女家無備,暮夜率眾攫之而去。傷化蔑禮,莫甚于此。鳴之于官,或遲延不審。及審,則或買囑假媒,或偽造庚帖,所搶之家,公然得女者,比比而是。逮遇精明之吏,反覆查究,斷還此女,而其女已居然生子矣。此當痛懲永禁者也。
吳俗,男女年已及婚,父母疾病時,不行婚禮,但以肩輿舁女而歸。兩姓皆事苟簡,草草婚配,謂之「衝喜。」
生子若女,皆我骨血貧乏之家,恐費嫁資。生女往往溺之,女在盆中號啼宛轉,良久方絕,慘不忍聞,當行嚴禁。此亦幼幼之一端也。
《喪禮》多不攷古,非踰制即苟簡,率用方相、芻靈、楮幣之屬,眩其奢華,而以佛事佐之。至為人後者,每指為所生父母「降服」 之語,而薄于所生。其于虞、祥、禫服之月日,亦多不講矣。
主僕之分有定,然風俗亦有不同。常郡之無錫,則于此分最輕,朝秦暮楚,恬不為怪。若武邑則祖孫父子世有定分,非若他邦之雇募,可按年歲為去留也。近多尾大不掉,主人稍稍失勢,輒思跳梁,甚至以僕而告主,竟有逃于三尺法者。嗚呼,不忍言矣。
十三坊廂者,不過里總耳。每邑有公事,輒呼集多人,連名具呈,把持官府,蔑視紳衿。夫此里總者,本宜照田輪充,乃若輩盤踞包攬,藉以居奇,深可痛恨。前郡守蒞任之始,即行嚴飭,後以保留之故,而猖狂如故矣。
無錫縣
婚姻之家,必陰衡量其貧富而後合。嫁之夕,女冠曰花籠,其上雜綵為人物,製甚陋,蒙以紅帕,而曰:「是有神,能傷人。」 入門,女媒氏亟手探而壞之,則吉。此服妖也。
喪不師古而繁于俗禮,故一殯之費,或破中人數家之產。富者既矜其侈,而貧者恥其不能。往往親死久而不葬,子女當嫁娶者,及親之新歿,倉卒就事,謂之「拔親。」 此悖亂之大者。
疾病,先鬼神而後醫藥,女巫婆娑而囈語,莫敢不從,甚則遠禱于山川。初,縣有吳皂隸者,云「其死為城隍神役」 ,于是眾共奔走禱之,其惑如此。士習之漓也,其桀黠者,相與舞刀筆,破律令,表裏胥役,共為搆煽,衣食官府之庭,而有事持其長短,蜂聚集擊,上下側目。其次好談新聞,造作謠諑,指斥幽隱,一唱百和。或騰匿名書,夜揭坊市,旦相傳述,四境囂然,莫可禁止。至于衣冠之族,袒跣呼盧,濡首決防,雖優倡輿儓,不擇有司奉功令,間捕一二小民懲之,而其淵藪不可得而問也。
「民仰魚米茭蒲之利,所謂衣食旋給,亦無百金之家。」 然而農安于耕,女習于織,加之撫字,將淳俗可幾。至乃市井之豪,群萃州處,以飲博相徵逐,遇事則逞其拳勇,呼噏聚散,所在有之。頑童狎客,儕類相引,或便其親己而假之體貌,遂乃高談上坐,所至風生。蓋自明萬曆中,邑大姓以梨園之技擅稱于時,其人散之四方,各為教師,孳乳既多,流風彌盛。于是少年游冶,親傅粉墨,結束登場,搖頭而歌,眾共稱歎。「名教凌替,孰甚于茲?」
俗多奴僕,而不甚制其去留,有不僅歲一易主者。又未已,則挈妻子而走京師,故今貴豪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