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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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出田二頃九十畝九分九釐三毫六絲,實該田二千二百八十二頃七十五畝六分七釐七絲七忽。內:

「發祥祠鄒少保」 并安樂等七鄉田二千五十九頃七畝六分三釐五毫四絲七忽。

原應徵銀二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兩二錢一分二釐五毫六絲一忽七微八塵六渺。

應徵米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七石八斗七升三合七勺六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八十四畝三分九毫三絲五忽,實該田二千六十頃九十一畝九分四釐四毫八絲二忽。每畝徵銀一錢三釐八毫。

該銀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兩三錢四分三釐八毫七絲二忽三微一塵六渺。每畝徵米五升五合五勺。

該米一萬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二合九勺三抄七撮五圭一粟。

止戈鄉田二百二十頃二十四畝一分六釐六毫;

原應徵銀一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一分六釐三毫六絲三忽八微。

原應徵米九百五石一斗九升三合二勺二抄二撮六圭。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六分八釐四毫五絲二忽。

實該田二百二十一頃三十畝八分五釐二絲五忽,每畝徵銀七分九釐三毫。

該銀一千七百五十四兩九錢七分六釐四毫二絲四忽八微二塵五渺。每畝徵米四升一合一勺。

該米九百九石五斗七升七合九勺四抄五撮二圭七粟五粒。

儒學田五十二畝八分八釐二毫,坐泒折色銀三兩一錢六分。

原額地六百二十三頃五十六畝二分五釐五毫六絲二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地四十四頃五十二畝八分八釐六毫一絲七忽。

實該地六百六十八頃九畝一分四釐一毫七絲九忽。內:

徵地六百二十三頃五十五畝八分八釐九毫六絲二忽;

原應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五兩五錢三釐七毫五絲六忽一微四塵四渺。

原應徵米三百六十一石六斗六升四合一勺五抄九撮七圭九粟六粒。康熙六年丈出地四十四頃五十二畝八分八釐六毫一絲七忽,實該地六百六十八頃八畝七分七釐五毫七絲九忽。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

該銀二千八十四兩四錢三分三釐八毫四忽六微四塵八渺。每畝徵米五合八勺。

該米三百八十七石四斗九升八勺九抄九撮五圭八粟二粒。

發祥祠地三分六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二毫,該銀一分二釐一毫一絲四忽六微;每畝徵米五合,該米一合八勺三抄。

山三千三百八十四頃九十八畝七分三釐一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山二十四頃五十六畝九分八釐九毫九絲七忽,實該山三千四百九頃五十五畝七分二釐七絲七忽。內:

徵山三千三百八十二頃二十九畝七分三釐一毫。

原應徵銀四千一百二十六兩四錢二釐七毫一絲八忽二微。

原應徵米二百七十石五斗八升三合七勺八抄四撮八圭。康熙六年,丈出山二十四頃五十六畝九分八釐九毫七絲九忽。

實該山三千四百六頃八十六畝七分二釐七絲九忽,每畝該銀一分二釐二毫。

該銀四千一百五十六兩三錢七分七釐九毫九絲三忽六微三塵八渺。每畝徵米八勺,該米二百七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三勺七抄六撮六圭三粟二粒。

儒學山二頃六十九畝,坐派絹折銀三錢一分六釐三毫三絲。

蕩二百一十一頃五十五畝二釐九毫;

原應徵銀三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二釐一忽七微。

原應徵米三十八石七升九合五抄二撮二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蕩八頃五畝一分六釐三毫九絲三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