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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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該蕩二百一十九頃六十畝一分九釐二毫九絲三忽,每畝徵銀一分七釐三毫。

該銀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一釐三毫三絲七忽六微八塵九渺。每畝徵米一合八勺,該米三十九石五斗二升八合三勺四抄七撮二圭七粟四粒。

前衛原額民人帶種屯田三十六頃六十九畝一分四釐一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田三畝三分四釐三毫。

實該田三十六頃七十二畝四分八釐四毫。內一田二十七頃二十畝七分一釐二毫五絲五忽。

原應徵銀二百七十四兩七錢九分一釐九毫六絲七忽五微五塵。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二分八釐七毫四絲五忽。

實該田二十七頃二十二畝,每畝徵銀一錢一釐。

該銀二百七十四兩九錢二分二釐。

一、田七頃一十九畝九分六釐二毫四絲,原應徵銀六十一兩五錢五分六釐七毫八絲五忽二微;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一分八釐七毫六絲。

實該田七頃二十一畝一分五釐,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五毫。

該銀六十一兩六錢五分八釐三毫二絲五忽。一田二頃二十八畝四分六釐六毫五忽,原應徵銀一十一兩五錢三分七釐五毫三絲五忽五微二塵五渺。康熙六年,丈出田八分六釐七毫九絲五忽。

實徵田二頃二十九畝三分三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五毫。

該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一釐三毫六絲七忽。右衛原額民人帶種屯田一十三頃一十一畝四分八釐八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案內丈出田八畝八分八釐六毫。

實該田一十三頃二十畝三分七釐四毫。內一田五頃七十一畝五分二釐一毫五絲,原應徵銀五十七兩七錢二分三釐六毫七絲一忽五微。康熙六年丈出田四分七釐八毫五絲。

實該田五頃七十二畝,每畝徵銀一錢一釐,該銀五十七兩七錢七分二釐。

一、田七頃三十九畝九分六釐六毫五絲,原應徵銀三十六兩九錢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五忽。康熙六年,丈出田八畝四分七毫五絲,實該田七頃四十八畝三分七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三十七兩四錢一分八釐七毫。

屯地一十三畝九分四釐二毫;

原應徵銀六錢九分七釐一毫。康熙六年,丈出地二分三釐五毫。

實該地一十四畝一分七釐七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七錢八釐八毫五絲。

屯蕩二十七畝五分

原應徵銀一兩三錢七分五釐。康熙六年丈出蕩二分二釐四毫。

實該蕩二十七畝七分二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

該銀一兩三錢八分六釐二毫。

《戶口人丁》一萬九千三百九十八丁口。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二千二百一十六丁口。

實該戶口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丁口,內上丁七千九百一十九丁口,每丁徵銀一錢八分五釐,徵米二升一合六勺。

原應徵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兩一分五釐。原應徵米一百七十一石五升四勺。康熙六年,清出戶口二百五十丁口。

實該上丁八千一百六十九丁口,每口徵銀一錢八分五釐。

該銀一千五百一十一兩二錢六分五釐。每口徵米二升三合六勺。

該米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五升四勺。

中丁五千六百丁口

原應徵銀六百一十六兩。

原應徵米一百二十石九斗六升。康熙六年,清出戶口一千八百九十八丁口。

實該中丁七千四百九十八丁口,每口徵銀一錢一分。

該銀八百二十四兩七錢八分。每口徵米二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