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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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六塵七渺五漠

實徵銀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一兩九錢六分三釐七毫五絲六忽七微四纖六沙二塵七埃一渺四漠。

通共米二千六百八十石八斗三升九合三勺三抄四撮三圭六粟。內除零積餘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三十六石七斗二升一合五勺一抄六撮九粟八粒二黍零。

實徵米二千六百四十四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一抄八撮二圭六粟一粒七黍零。

於潛縣

田五百五十三頃八畝七分五釐三毫;

原徵銀七千九百九兩一錢五分一釐六毫七絲九忽。

原徵米九百二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一勺七抄五撮零,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田五十一畝二釐三毫七絲四忽,應增銀七兩二錢九分六釐三毫九絲四忽八微二塵;應增米八斗五升二合九抄六撮四圭五粟八粒。

實該田五百五十三頃五十九畝七分七釐六毫七絲四忽,每畝徵銀一錢四分三釐。

該銀七千九百一十六兩四錢四分八釐七絲三忽八微二塵。每畝徵米一升六合七勺,該米九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合二勺七抄一撮五圭五粟八粒。

原額、地、三百五十九頃五十六畝五分三釐一毫

原徵銀一千七十五兩一錢二毫七絲六忽九微。

原徵米一百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二勺六抄七撮四圭。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地八十五畝九分五毫六絲,應增銀二兩五錢六分八釐五毫七絲七忽四微四塵;應增米四斗六升三合八勺九抄二圭四粟。

實該地三百六十頃四十二畝四分三釐六毫六絲,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九毫。

該銀一千七十七兩六錢六分八釐八毫五絲四忽三微四塵。每畝徵米五合四勺。

該米一百九十四石六斗二升九合一勺五抄七撮六圭四粟零。

原額、山五百八十七頃三十五畝八分二釐七毫。每畝徵銀五釐七毫

該銀三百三十四兩七錢九分四釐二毫一絲三忽九微。每畝徵米六抄。

該米三石五斗二升四合一勺四抄九撮六圭二粟。

原額塘一十三頃二十六畝九分八釐五毫,原徵銀四十一兩四錢一釐九毫三絲二忽,原徵米四石六斗四升四合四勺四抄七撮五圭。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塘四分三釐七毫七絲,應增銀一分三釐六毫五絲六忽二微四塵,應增米一合五勺三抄一撮九圭五粟。

實該塘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四分二釐二毫七絲,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

該銀四十一兩四錢一分五釐五毫八絲八忽二微四塵。每畝徵米三合五勺。

該米四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七抄九撮四圭五粟。

《戶口人丁》共四千七百一十一丁口,內市民二百五十丁口,每口徵銀一分三釐。

該銀三兩二錢五分

《鄉民》四千四百六十丁口,每口徵銀三錢五釐,該銀一千三百六十兩三錢。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匠班銀,共銀一十九兩二分六釐八忽。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一萬七百四十三兩二分四釐一毫九忽八微。又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六毫二絲八忽五微。

實該銀一萬七百五十二兩九錢二釐七毫三絲八忽三微。

一、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一兩九分七釐七毫八絲九忽六微二塵。

一、加「孤貧口糧」 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兩六錢五分八釐四毫六絲六忽二微七渺五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