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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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徵銀一萬八百九兩六錢五分八釐九毫九絲四忽一微二塵七渺五漠。

通共米一千一百二十五石九斗九升三抄九撮六圭二粟。又於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米一石三斗一升七合五勺一抄八撮六圭四粟八粒。

實該米一千一百二十七石三斗七合五勺五抄八撮二圭六粟八粒一除收零積餘米一石九升七合七勺八抄九撮六圭二粟一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

以上二款,俱改米徵銀,每年於「《由單》內每石合算減徵。」

實該米一千七十二石九合七勺六抄八撮六圭四粟八粒。

新城縣

田五百五十一頃八十畝七分五釐八毫三絲二忽八微七塵,每畝徵銀一錢三分八釐三毫,該銀七千六百三十一兩四錢九分八釐八毫七絲六忽八微五塵九埃二渺一漠。每畝徵米七升九合八勺。

該米四千四百三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一抄四撮六圭三粟二黍零。

地三百六十七頃四十七畝七分七釐七毫一絲八忽五微五渺;

徵米地三百五十八頃三十畝七分八釐三毫一絲八忽五微五纖。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一毫,該銀六百八十四兩三錢六分七釐九毫五絲八忽八微三纖四塵四埃五渺五漠。

基地九頃一十六畝九分九釐四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七毫。

該銀三十四兩五錢七分六釐七絲三忽八微。山三百四十八頃五十二畝二分六釐四毫,每畝徵銀九釐七毫。

該銀三百三十八兩六分六釐九毫六絲八微。塘一十二頃三十一畝五分二釐八絲三忽九微八塵五渺。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五毫。

該銀一十七兩八錢五分七釐五絲二忽一微七纖七塵八埃二渺五漠。

《戶口人丁》四千六百七十七丁口。

《市民》二百四十七丁口,每口徵銀二錢三分五釐。

該銀五十八兩四分五釐。

《鄉民》四千四百三十丁口,每口徵銀二錢七分,該銀一千一百九十六兩一錢。

外賦入地丁科徵

本縣稅課局額徵課鈔銀,共銀一十六兩抵兵餉,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新城稅課局課鈔銀、富戶銀、匠班銀,共銀二十二兩六錢七分一釐一毫六絲。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九千九百八十三兩一錢七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四微七塵一埃四渺九漠。

一加收零積餘,改米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九分七釐二毫一絲八忽三微二塵八埃二渺六漠。一、加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一兩四錢三分二釐七毫五絲六忽七微一塵。

實徵銀一萬四十九兩九錢七釐六毫五絲七忽五微九埃七渺五漠。

通共米四千四百三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一抄四撮三圭二粟零,內一除收零積餘米一十一石二斗九升七合二勺一抄八撮三圭二粟八粒三黍零;一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以上二款,俱改徵銀,每年於《由單》內每石加減合算、減徵。

實徵米四千三百三十八石一斗二升七合二勺九抄三圭二粒。

昌化縣

田四百四十六頃八十七畝二分六釐二毫三絲。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出田一頃五十八畝九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田五十四畝九分四釐八毫三絲,該田四百四十九頃一畝一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內:

民田四百四十五頃九十二畝二分四釐九毫三絲。

原徵銀六千四百四十八兩三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七微八塵。

原徵米六百七十三石三斗四升二合九勺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