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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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內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出基地一十九頃三十七畝三分七釐八毫六絲五忽一微三塵。除滿營界牆減地七頃四十一畝七釐五毫八絲九忽。

該基地一百一十九頃三分六釐二毫八絲一忽一微三塵。

該銀一千一十三兩三錢一分八釐八毫六絲八忽八微二塵八渺三漠。

該米六百七十石五斗六升四合三勺七抄二圭五粟四粒一黍二粞。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基地一十一畝九分七釐一毫,應增銀五錢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二忽一微。

實該基地一百一十九頃一十二畝三分三釐三毫八絲一忽一微三塵,各徵不等。

實徵銀一千一十三兩八錢五分八釐七毫六絲九微二塵八渺三漠。

實徵米六百七十石五斗六升四合三勺七抄二圭五粟四粒一黍二粞。

山、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頃三十三畝五釐五毫四忽;

原徵銀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七兩九錢三分一釐六毫六絲八忽五微四塵四渺。

原徵米二千二百三十二石一斗七升九合六勺三抄四撮二圭六粟二粒。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除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缺山八十五頃二十三畝二分六釐二毫六絲五忽五微,減除銀一百七十兩九錢四分二釐一毫八絲一忽八微九塵五漠,減除米七十三石三斗四升七合六勺四抄四撮三圭九粟四粒,該山一萬一千八百六十頃九畝七分九釐二毫三絲八忽五微

該銀一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兩九錢八分九釐四毫八絲六忽六微五塵三渺五漠。

該米二千一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九勺八抄九撮八圭六粟八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山三頃一十三畝,應增銀三兩一錢八釐九毫,應增米二斗五升四勺。康熙十九年,為「隱地清察之難周等事」 案內,清出山四十二畝五分一釐,應增銀六錢五分四毫三忽,應增米三升四合八撮。

實該山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三頃六十五畝三分二毫三絲八忽五微,各徵不等。

實徵銀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兩七錢四分八釐八毫八絲九忽六微五塵三渺五漠。

實徵米二千一百五十九石一斗一升六合三勺九抄七撮八圭六粟八粒。

塘蕩一千四百二十九頃八十五畝八分七釐五毫四絲四忽九微八塵五渺。

原徵銀五千六百八十六兩九錢六分七釐七毫六絲四忽五微七纖三塵八埃二渺五漠。原徵米五千七百三十六石五斗五升六合六勺二抄八撮五圭九粟四粒。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塘蕩六十頃九十九畝三分二釐五毫六絲八微八塵四渺。除滿營界牆減蕩七畝一釐。

該塘蕩一千四百九十頃七十八畝一分九釐一毫五忽五微六塵九渺。

該銀五千九百一十九兩四錢二分九絲一忽五微七纖三塵一埃八渺五漠。

該米五千九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合九勺三抄四撮六粟三粒五黍七粞二糠。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案內清出塘蕩一十一畝七分六釐七毫七絲,應增銀四錢三分三釐九毫九絲九忽二微四塵,應增米一斗一升八合二勺三抄九圭五粟。

康熙十九年,為《隱地清察之難周》等事案內,清出塘二畝三分,應增銀八分五釐三毫三絲,應增米二升三合六勺九抄。

實該塘蕩一千四百九十頃九十二畝二分五釐八毫七絲五忽五微六塵九渺,各徵不等,實徵銀五千九百一十九兩九錢三分九釐四毫二絲八微一纖三塵一埃八渺五漠。

實徵米五千九百一十三石四斗五升一合八勺五抄五撮一粟三粒五黍七粞二糠。

《水漊》一百二頃三十二畝五分六釐一毫五絲一忽;

原徵銀三百五十二兩三分四釐五毫一絲五忽九微四塵四渺。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海寧縣丈出水漊一十七畝二分二釐三毫三絲九忽,應增銀五錢九分二釐四毫八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