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6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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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人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七,徵丁銀三千七百五十九兩二釐。徵米二百一十九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

平湖縣

原額《人丁》三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徵丁銀二千六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九釐。徵米四百六十一石四斗八升七合五勺。

按《縣志》,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清出人丁一千四百一十七丁口,實該人丁三萬八千三百三十六丁口,每口原徵銀七分一釐,該銀二千七百二十一兩八錢五分六釐,徵米一升二合五勺,該米四百七十九石二斗。康熙三年為漕艘減存既多等事,題加白糧經費丁字沽解部銀七兩三錢二分五釐九毫七絲三忽三微五塵九埃六渺五漠。加白糧經費食米二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三圭三粟七粒一黍二粞五糠。又於康熙十一年為詳明白糧事,題明:白糧正耗原係徵糙,今改徵白,應減糙平米八石四升五合三撮六圭七粟六黍七粞五糠。今每口徵銀七分一釐一毫九絲一忽九纖九塵五埃四渺七漠,該銀二千七百二十九兩一錢八分一釐九毫七絲三忽三微五塵九埃六渺五漠。每口徵米一升二合五勺五抄五撮六圭五粟四粒五黍一粞一糠一秕,該米四百八十一石三斗三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三圭三粟七粒一黍二粞五糠。

桐鄉縣

原額《人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二,徵丁銀三千三百五十一兩一錢七分六釐。徵米一百七十七石四斗一升五合二勺。

按《縣志》,順治三年至十八年,革除軍、竈戶一例人丁四萬八千八百四十八丁,匠班三百零四班。康熙十一年審戶,新增人丁四百三十四丁口。今實在人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二丁口、匠班三百零四班。

嘉興府田賦考        府志

府總

原額、田三萬七千九百六十四頃九十九畝一分七釐六毫八絲二忽

原徵銀三十八萬三千二百三十一兩六錢七分二釐九毫一絲九微七塵四渺。

原徵米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九十五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七抄七撮八粟。

《實該》田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三頃二十二畝六分三釐二毫。

實徵銀三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一兩九錢二分四釐七毫五絲二忽七微九塵五埃五漠。實徵米五十二萬二千四百六十六石二斗八升五合九抄一撮九圭九粟二粒六黍八粞。原額地四千二百二頃八十七畝八分八釐一毫四絲一忽。

原徵銀三萬五千五百三十三兩二錢八分七釐五毫二絲四忽六渺。

原徵米四萬九千二百九石二斗四升七合二勺二抄八撮二圭七粟八粒。

《實該》地五千七百四十六頃三十六畝七分三釐五毫九絲六忽。

實徵銀五萬一千三百九十七兩四錢三分七釐五絲二忽六微五塵四埃七渺六漠。

實徵米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九石三斗一升九勺六抄二撮三圭五粒七黍四粞。

石門縣告陞地一十四畝六分一釐。

原徵銀一兩三錢八分六釐四毫八絲九忽,原徵米一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二抄九撮。實該地一十四畝六分一釐。

實徵銀一兩四錢三分五毫二絲三忽五微四塵。

實徵米一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八抄七撮三圭四粟。

原額山三百三十二頃三十畝三分五絲,原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七毫三絲九忽九微。

原徵米一千三百九十三石一斗六升九合六勺三抄一撮。

實該山二百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八毫九絲三忽。

實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三錢五分一釐一毫一絲九忽三微四纖八沙六塵八埃七渺。

實徵米一千九十二石一斗二升八合四勺六抄七撮七圭五粟九粒三黍五粞三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