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45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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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銀二兩,較前額殆倍之矣。康熙七年,眾以物值已賤,則增數宜除,具呈府郡守汪、縣令王允輿請酌減二分六釐。計正糧一石,只輸銀八分。其二兩出自現里者,概除之,民困少甦。然郡邑地瘠民貧,不事啇賈。比歲金生粟死,計田間收穫以納正賦,不給,重以樂輸,得無憊乎?俟後物價若低,不累解官,所當為民建議悉捐者也。存留本省兵餉、俸工、驛站支發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兩八錢一分。

本色米九千一百一十二石七斗二升,給省兵并本府鎮兵月米。

秋糧米解省,舊例僉點糧殷,現里領解。一竊船腳使費、失水賠補等項,悉責解戶中產立盡。順治九年一百七十里僉控,院司檄下司理何棅議確,隨酌定官解、民幫,每秋糧米本色一石,貼水腳銀一錢五分,著為例,民甚便之。續奉文增解省米二千石,因議增水腳,每本色米一石,加銀一錢。

萬曆四十六、七、八年間,派徵每畝九釐,共銀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三錢七分。

順治十二年奉文「課鐵翎鰾、螺殼、牛角弦、箭、盔、刀、甲、胖襖,照依田米」 加增銀三千四百一十一兩二分。

順治十三年為始,《顏料》、蠟茶照依田米加增銀二百四十三兩五錢一分。

順治九年、十三、十六年,康熙元年,節次奉文「裁扣院、司、道、府、廳、縣薪蔬、燭炭、幃褥、修宅家伙、迎送傘扇各役工食、廩膳暨裁府照磨、訓導、驛丞、衛官俸銀、吏書、驛站賓興」 等項銀二千一百六十七兩九錢五分,仍解部充餉。

又歸併永安所屯田五頃五畝五分,共徵銀五十四兩七錢四分,本色米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外紳衿削免銀五百五十八兩九錢六分。順治十四五年為始,奉文裁扣解部充餉,歲有增減外,匠班銀一百三十三兩二錢,徵解逐年數目不同。

外附徵寺租、酒稅本縣撙節、紙贖等項充餉銀二千六百四十二兩九錢五分。

光澤縣

原額官民田地二千三十六頃九十八畝,內除荒蕪田地九百五十四頃四十七畝,無徵銀五千九百六十一兩九錢七分,實在田地一千八十二頃五十畝,共徵銀七千一百四十五兩零。丁口田地原額通共徵銀一萬五千五百三十二兩五錢六分,內除荒蕪無徵銀六千八百八十兩七錢一分,實徵銀八千六百五十一兩八錢四分。

起運各部正價并新增及派運水腳原額銀六千二百四十三兩八錢一分。內除荒蕪免徵,止照熟糧徵解。

存留本省兵餉、俸工、驛站支發原額銀九千二百八十八兩七錢五分,內除荒蕪免徵,止照熟糧徵解。

本色原額米四千六百九十五石三斗,內除荒蕪無徵米二千一十七石六斗九升,實徵米二千六百七十七石六斗五升。照萬曆四十六、七、八年間派徵,每畝九釐,共銀一千八百七十一兩九錢五分。

順治十二年奉文「課鐵翎鰾、螺殼、牛角弦、箭、盔甲、刀、胖襖照依田米加增」 銀一千四百四十二兩五錢四分。十三年為始,顏料、蠟茶照依田米加增銀一百零二兩九錢八分。

順治九年、十三、十六年,康熙元年,節次奉文「裁扣院、司、道、府、廳、縣蔬薪、燭炭、幃褥、修宅家伙、迎送傘扇各役工食、廩膳暨府照磨、訓導、縣丞、驛丞、衛官俸銀、吏書工食、驛站賓興」 等項銀一千二百五十四兩二錢七分,仍解部充餉。

「康熙二年春季,墾復一則民田」 二十頃七十三畝四分六釐九毫,應於五年起科。

「二年冬季,墾復一則民田」 一百頃二十一畝九釐七毫,應於六年起科。

八年冬季內,墾復官民田共七十二頃三十九畝六分,應於十一年起科。

又歸併邵武衛屯田一十六頃七畝七分,徵銀一百七十三兩三錢九分。內除荒蕪田七頃二十八畝六分無徵銀七十九兩六錢三分,實在田八頃十九畝,共徵銀九十三兩七錢五分外,紳衿、吏承削免銀二百一十九兩四錢。順治十四五年為始,奉文裁扣,解部充餉,歲有增減外,匠班銀四十八兩,徵解逐年數目不同外,附徵寺租、酒稅、鹽鉏、板枋、紙贖、陞科等項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