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45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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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餉銀九百三十七兩一錢三分。

附徵:杉關稅額自萬曆年間每年徵銀七百三十三兩三錢零,天啟年間增至一千三百三十三兩,崇禎年間續增至二千五百兩。

順治七年間開徵,照續增二千五百兩為額。其徵稅之官,俱經藩司詳委各府縣首領、佐貳等員。至順治十六年,奉文歸縣徵收。自開徵以來,委官十分完不及四縣,令則俱經徵十分之六,每年解一千三百餘兩。其坐徵之處原在東關夫人廟,今移於西關杭川橋頭。

泰寧縣

官民田地一千三百八頃零二畝,共徵銀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九兩二錢九分。

《丁口》田地,通共徵銀一萬三千六百四十五兩二錢三分。

起運各部正價并新增及派運水腳銀四千六百零一兩七錢四分。

存留本省兵餉、俸工、驛站支發銀九千零四十三兩四錢九分。

原額派徵每畝九釐,共銀一千二百四十三兩四錢。

順治十二年奉文「課鐵翎鰾、螺殼、牛角弦、箭、盔、刀、甲、胖襖照依田米加增」 銀九百五十八兩一錢八分。

順治十三年為始,顏料、蠟茶照依田米加增銀六十八兩四錢。

順治九年、十三、十六年,康熙元年,節次奉文「裁扣院、府、廳縣薪蔬菜、幃褥、修宅家伙、迎送傘扇各役工食、廩膳暨吏書工食、驛站賓興」 等項銀九百二十六兩一錢,仍解部充餉。

外,紳衿吏承削免銀四百四十九兩二錢五分。順治十四、五年為始,奉文裁扣,解部充餉,歲有增減。

外匠班銀五十四兩,徵解逐年不同。

外附徵寺租、酒稅本縣撙節、紙贖等項充餉銀五百六十八兩九錢八分。

建寧縣

原額官民田地一千九百四十九頃二畝,共徵銀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兩二錢六分

《丁口》田地,通共徵銀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七兩。起運各部正價并新增及派運水腳銀五千五百七十四兩二錢六分。

存留本省兵餉、俸工、驛站支發銀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兩七錢四分。

原額派徵每畝九釐,銀一千八百四十兩九錢六分。

順治十二年奉文「課鐵翎鰾、螺殼、牛角弦、箭、盔、刀、甲、胖襖照依田米加增」 銀一千四百一十八兩七錢。

順治十三年為始,顏料、蠟茶照依田米加增銀一百零一兩二錢七分。

順治九年、十三、十六年,康熙元年,節次奉文「裁扣院、司、道、府、廳、縣薪蔬、燭炭、幃褥、修宅家伙、迎送傘扇各役工食、廩膳暨縣丞、照磨、巡檢衛官俸銀、吏書工食、驛站賓興」 等項銀一千四百二十二兩七錢一分,仍解部充餉。

又歸併邵武、永安衛所屯田一百六十八頃五十二畝五分,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五兩八錢外,紳衿吏承削免銀三百八十一兩九錢。順治十四五年為始,奉文裁扣充餉,歲有增減外,匠班銀五十七兩六錢,徵解逐年數目不同外,附徵寺租、酒稅、本縣撙節、紙贖等項充餉銀三百二十二兩零二分。

府屬屯田

原額屯田地一百八十九頃六十五畝八分三釐一毫,糧餉銀二千二十三兩九錢五分一釐二絲八忽三微三纖,本色米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內荒蕪田一十三頃二十九畝一釐二毫四絲,豁免銀一百四十三兩六錢九分一釐五毫八絲五忽五微。

實在田一百七十六頃三十六畝八分一釐八毫六絲,糧餉銀一千八百八十兩三錢五分九釐四毫四絲二忽八微三纖。本色米四十二石一斗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