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49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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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十四年,奉文「半裁。」

走遞夫馬排夫除二十名派入府縣經制內轎傘夫外,實在應差排夫二百名,每名每年工食七兩三錢二分,共銀一千四百六十四兩。腳馬八十六匹,每匹二十四兩四錢,內閏銀四錢,共銀二千九十八兩四錢。內撥四匹蔡店驛走探,不許官吏占用。八十二匹走差,徵銀給領班匠,匠戶自辦,不許派入《條編》。

起運江南納班人匠四十名。四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一兩八錢。遇閏加銀六錢

漢川縣

管糧廳紅船水夫銀七十三兩二錢。內扣本廳傘夫工食銀七兩三錢二分,抵經制轎、傘、扇夫外,實銀六十五兩八錢八分。仍存廳候修船并支工食等項用。

本縣紅船修理,銀一十二兩。

各鋪司兵三十三名,工食共銀一百九十五兩,帶閏銀三兩二錢五分,共銀一百九十八兩二錢五分;縣前鋪六名,官莊、甑山、養魚、長興四鋪各五名,劉家隔四名,俱每名六兩,閏銀一錢;廟頭、三汊、楊林三鋪各一名,每名銀五兩,閏銀八分三釐三毫。丁三糧七兼派。

各河渡夫一十九名,共銀一百八兩;帶閏銀一兩八錢,共銀一百九兩八錢。「縣前河」 、關前、洋子港、新河口四處各四名,每名六兩,閏銀一錢;廟頭河、竹筒河、刁汊湖各一名,每名四兩,閏銀六分六釐六毫。

各渡修船銀九兩。二年一修,每年該銀四兩五錢。內縣前河一兩,竹筒河、刁汊湖各五錢五分,廟頭八錢。關前河、洋子港、新河口三處,共銀一兩六錢,丁糧兼派。

渡夫、修船二項,共銀一百一十四兩三錢。順治十四年,裁銀五十七兩一錢五分;康熙七年,裁銀十七兩七錢五分七釐八毫,存銀三十九兩三錢九分三釐二毫。

迎送皂隸四十名,每名五兩帶閏銀八分三釐三毫,共銀二百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二毫。除奉裁一半抵《經制》,實存一半,共銀一百一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康熙七年全裁。

騰池口修橋銀二兩

劉家隔巡司弓兵,徭編二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四兩,帶閏銀六分六釐有奇,共銀一百五兩七錢三分三釐三毫。順治十四年裁銀五十二兩八錢六分六釐有奇。康熙七年裁銀五十二兩八錢六分六釐有奇。

走遞夫馬里長排夫二百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帶閏銀一錢二分,共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兩二錢八分。內「沉、安」 二所認納銀二百八十六兩五錢,實徵銀一千三百八十九兩七錢八分;內扣銀五十一兩二錢四分抵坐經制轎、傘、扇夫外,實徵銀一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四分。

沔陽州協編排夫十名。正閏工食銀七十三兩二錢。徑赴該州支領。另募夫充當。不許排夫包攬及書吏人役扣剋等弊。

腳馬八十匹,每匹價銀二十四兩,帶閏銀四錢,共銀一千九百五十二兩,俱輪走差徵銀給領班匠。匠戶自辦,不許派人《條編》。

起運江南額徵人匠、實在五名。四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一兩八錢。遇閏加銀六錢。每年見徵銀三兩。解司充餉

附鹽課商稅

漢陽府屬 、原額鹽一十四萬四千引

漢陽縣 、原額鹽十萬四千引

漢川縣 、原額鹽四萬引

漢陽縣雜項稅課存留門攤銀七百兩。《舊書》除無徵豁免銀一百零六兩,優免士夫店房銀一百二十兩,並原舊議減免外,實徵銀三百四十兩六錢。原編「支解本府廳存留等項。」 今各項俱有經制,應入餉起解。

漢川縣雜項稅課,劉家隔門攤銀四百七十九兩,原係該鎮居民出辦,不在丁糧內派。因鎮廢民絕,無憑追徵,已報部在案。

《赤壁房租》銀十一兩一錢,居民納辦。

二項共四百九十兩一錢。內除無徵銀四百七十九兩,實徵銀十一兩一錢。

漢陽縣《湖洲雜課》,原派正扛銀一千六百七十四兩二錢四分一釐有奇。

遇閏、加銀八十兩五錢一分一釐有奇。各河泊所出辦。

戶部項下、「起運北京乾魚正」 銀一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