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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1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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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催征,徑自起解,不許仍差書辦校尉下鄉科索。如此

庶惟正之供,既不缺於上,無名之征,亦可省於下矣。」 二曰裁冗員以肅官常。嘉靖初年,因潛邸禮生陳珮 等從龍至京,各圖錄用,乃於興都祭祀署及郢府、梁 府岳懷王等處,添設奉祀等官十餘員名,「即以前項 禮生除補。」初不過備員數典祀而已,其後漸希恩寵, 妄生事端,因奏「添補排夫役三十餘名,分管守衛校 丁二百餘名,假以巡禁山陵為名,縱橫鄉曲,受理民 詞,出入府縣,屬託公事。任是秩者往往有榮身肥家 之驗,遂至富豪之民,競輸錢以圖選授,每一官而三 四人共之。且其考覈不經於撫按,黜陟不係於銓衡, 惟納重賄於守備,即得徑自題請,越次除補。此雖職 業微尟,而計其歲入,傷財已不貲矣。至於修演道教, 已有道紀司,而復設道官三員焚修元祐宮;守衛陵 寢,已有顯陵衛,而復差錦衣衛官一員巡視山陵。此 輩一出,皆僭擁輿蓋,縻費芻糧,挾制有司,阿附守備, 無益於事而有損於民者也。今合無查將前項奉祀 等官,每處量留一員,以供祀典,其餘不論見任候缺, 盡行裁革,仍本處撫按一體考察,有不職者不時論 斥。員缺吏部徑題除補。守備太監不得專擅奏請。其 元祐宮香火,即令道紀司焚修,陵寢即差顯陵衛指 揮巡視。前項添設道官及添差錦衣衛官,俱行裁革。 如此,庶官有定員,而名器不濫,事有定體,而財用可 省矣。」三曰定經制以清冒濫。夫顯陵之有陵戶,元祐 宮之有廟夫,初不過八十餘家,凡一應賦役,皆得全 戶蠲免,亦未為不可也。何比年以來,各役狎愛恃恩, 奏領護敕,冒名寄籍,漸紊成規。或人止一丁而混開 親識至數千丁,或田止百畝而「受寄富豪至數萬畝, 一切繁重差役,彼皆秋毫無與,而貧民之累則日益 加重矣。」至若守備府書辦校尉置買民田,本無應免 之例,乃亦遞相倣傚,概行告免,有司無不順承。民間 有犯人命強盜違法重情者,輒藏匿前項人戶,有司 不敢追索。是皆以守備為之私庇,而法令難行故也。 若及今不為限「制,後將不知所終矣。今合無查將前 項陵戶廟夫原領護敕俱行追繳,仍查每戶應免丁 田若干,限定等則,不得概稱全戶,致滋冒濫。其書辦 校尉有置買民田者,俱令一體當差,不許遺累平民 及藏匿罪人。違者聽有司徑自究治。如此庶法制嚴 明,奸猾不得趨避,徭役適均,貧愚不致偏累矣。」四曰 正進貢,以省科派。興都地瘠民貧,諸凡土產皆四方 所有,自國初以來,未有以方物進者。嘉靖四十一年, 守備太監張方希恩賚予,越分逢迎,凡果殽魚米粗 重之物,皆分派州縣,責令里甲買辦,以充上貢。雖非 其地之所出,時之所有,而概取派州縣,無敢違者。令 小民百倍其值,而有不恤也。且其供「上用者猶有常 品,充私饋者漫無紀極。本地之出辦既竭其膏脂,沿 途之轉輸又急於星火,所過驛遞無不騷然,蓋不止 一方受病而已也。夫國朝歲進之制,載在《令甲》」,俱有 定式。此既不係舊例,又未奉有明旨,是亦不可以已 乎?今合無查將前項進貢方物俱行停止,不許守備 太監仍假此名妄差「官校,需索州縣,騷擾驛遞。違者 聽所在官司一體參治。如此則阿奉無由而希冀之 途塞;取用有節,而催科之患除矣。」五曰正事權以絕 弊源。夫守備之設,專為衛陵寢,供糞除,於府縣無監 臨之責,於軍民無統馭之權也。惟自太監廖斌煽禍 於前,張方繼之亦稔其惡,奔走司府,剝削軍民,遂使 事權轇轕,而政體乖張,有不止於前所言者。如縱主 文書,辦誑詐民財。有王相等三百首,惡,見犯罪於法 司;設緝事校尉,羅織人罪者。有朱敬德等二百餘名, 廣索騙於合郡。妬鄭知府之執法,遂假以糧餉不給, 而縱軍士喧噪於府中;忿陸知縣之節財,因以託夫 役不敷,而令校卒窘辱於庭內。水災之後,「所損者特 紅牆數丈耳。方欲鼎建而冒功,輒捏奏以罔上;常賦 之外,所貢者特魚米數品耳。方欲通賄而固寵,因假 公以濟私。凡其蠹國殃民,肆行無忌,皆由事大權重, 而院司府縣俱拱手受成故也。今合無查照鳳陽事 體,令守備之與方面有司,止許以表裏衙門相待,不 得以上下體統相臨。其該府一應事情關係陵寢者, 俱令會同本處撫按計議題請守備太監毋得任情 妄奏。書辦校尉量留數名,以供守衛,其餘盡行裁革, 不許仍差緝事受詞,致滋民害。違者聽撫按官一體 參治。如此庶事權不偏而官得行其志,邪慝不作而 民得安其生矣。」夫此五者,其因仍浸漬,雖亦有年,而 敢於怙恃,「巧於彌縫,則至張方為尤甚也。若張方不 去,而欲議地方之因革,是猶愬風而縱棹矣。況今南 京、蘇、杭織造內臣,未聞顯過,亦蒙撤回,此獨不可易 而俾流毒於一方耶?伏乞敕下該部,再加查議。如果 臣言不謬,將張方先行革去,另選端慎內臣以充守 備。仍行本處撫按將前項事宜逐一查處,務令」上可 以安先靈。而下有以蘇民瘼。則《啟佑》之謨、可垂不朽。 而繼述之孝、亦永有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