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3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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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一百八十三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該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八十二兩三錢五分,水腳銀六錢五分八釐八毫;遇閏加銀六兩八錢六分二釐五毫,水腳銀五分四釐九毫。

龍門一百四十六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六十五兩七錢,水腳銀五錢二分五釐六毫;遇閏加銀五兩四錢七分五釐、水腳銀四分三釐八毫。

清遠一百一十八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五十三兩一錢,水腳銀四錢二分四釐八毫;遇閏加銀四兩四錢二分五釐,水腳銀三分五釐四毫。

連州一百零四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四十六兩八錢,《水腳》銀三錢七分四釐四毫;遇閏加銀三兩九錢、水腳銀三分一釐二毫。

連山八十七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三十九兩一錢五分,水腳銀二錢一分三釐二毫;遇閏加銀三兩二錢六分二釐五毫、水腳銀二分六釐一毫。

陽山一百一十二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五十兩零四錢、水腳銀四錢零三釐二毫;遇閏加銀四兩二錢、水腳銀三分三釐六毫。

康熙十二年冊開:「本省原奉戶部明文,當稅每間遞年徵稅銀五兩,有定徵、無定額。」 各府州縣共報一百五十二名,餉銀七百六十兩。

廣州府「南海」 五十八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銀二百九十兩。

《番禺》一十六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八十兩。

「東莞」 二十三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一百一十五兩。

《順德》八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四十兩;《新會》一十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五十兩;《香山》五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二十五兩;《增城》二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一十兩;《清遠》一名,該餉銀五兩。

屯田

《廣州左》衛原額屯田地稅二百零一頃六十畝。內除題准減豁荒陷及展復遷移、已墾未陞科稅一百四十五頃六十五畝五分一釐三毫八絲二忽五微,現徵熟稅五十五頃九十四畝四分八釐六毫一絲七忽五微。又已墾未陞科稅五十七頃七十六畝四分八釐五毫五絲五忽。《廣州右》衛原額屯田地稅三百四十四頃七十三畝零六釐七毫一絲二忽四微,內除原題准減豁荒陷無徵稅,以及康熙三年奉遷界共荒陷稅二百八十六頃零六畝九分一釐一毫六絲八忽七微。康熙八年展界,因原稅上則起科每畝三斗五升七合五勺,又上則起科每畝三斗,中則起科每畝二斗四升九合五勺八抄四撮。屯糧賦重,軍多畏避逃竄。康熙八年,招集丁佃,止墾復荒稅八十八畝一分四釐。康熙九年分墾復稅四頃八十四畝零四釐六毫,業照舊例起科徵輸。康熙十年內,巡撫都院劉洞悉屯糧起科例重,軍丁艱苦,具疏題允減額。自康熙十年分起,嗣後墾復、展界、遷荒屯田,准照《民田上則》例,每畝八升八合八勺一抄起科康熙十年分,招集丁佃墾復稅六頃一十二畝六分;康熙十一年分,墾復稅二十頃零五十畝;康熙十二年分,墾復稅六十八頃七十四畝零一毫;康熙十三年分,墾復稅七十八頃八十七畝八分五釐五毫,尚存荒陷并展復、未墾稅共一百零六頃一十畝二分六釐九毫六絲八忽七微。現徵熟稅并墾陞共稅六十四頃三十八畝三分四釐一毫四絲三忽七微;米一千八百九十五石六斗二升一合三勺七抄一撮一圭。軍丁原無《泒徵丁徭之例》。

廣州前衛原額屯田地連丈濫稅三百七十五頃五十七畝八分二釐一毫二絲二忽。除題准減豁荒陷及展復遷移、已墾未陞科稅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二畝三分零六毫三絲,現徵熟稅二百四十頃零七十五畝五分一釐四毫九絲二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