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5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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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撮二圭八粟。計原題「荒陷稅米」 ,除康熙三、四年墾復稅一頃四十五畝一分二釐七毫四絲八忽,米四十石零四斗六升五合六勺已經入熟外,

現在荒蕪稅一頃五十九畝三分六釐六毫四絲二忽;米四十三石二斗九升一合九抄八撮七圭二粟。

始興縣原額、屯田九十八頃二十八畝六分六釐六毫。

原額糧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九升九合八勺。明嘉靖丙寅,知縣黃珮清丈出各所屯田一百零八頃六十四畝九分九釐六絲六忽,每畝派糧三斗,共糧三千零四十九石四斗九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萬曆庚辰,奉勘合通丈,除定足前額丈出餘田八頃零一畝二分五釐一毫六絲六忽二微,其實在田地,每畝以二斗九升五合零。其丈出瘠田地,每畝一斗六升,通融攤派,以足原額。

《部匠 》南雄府總額匠三百三十六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水腳錢一兩二錢九釐六毫;遇閏加銀一十二兩六錢,水腳銀一錢零八毫。

保昌縣二百三十六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一百零六兩二錢,水腳銀八錢四分九釐六毫;遇閏加銀八兩八錢五分,水腳銀七分零八毫。

《始興縣》一百名,每名連水腳共銀四錢五分三釐六毫;有閏連水腳共銀四錢九分一釐四毫,該徵銀四十五兩、水腳銀三錢六分;遇閏加銀三兩七錢五分、水腳銀三分。

當稅 南雄府保昌六名,每名稅銀五兩,共該餉銀三十兩。按《府志》。

康熙年間,官、民僧、道田地、山塘九千七百八十七頃七十七畝四分六釐六毫。內保昌縣虛田地、山塘三千五百三十四頃四十八畝零四釐七毫,陸續開墾陞科田地五十八頃一十三畝零四釐七毫抵補外,尚計虛稅三千四百三十六頃三十五畝。

實在田地、山塘六千三百一十一頃四十二畝四分六釐六毫。內除二縣題准荒蕪稅一百三十八頃五十八畝零五毫五絲不派外,

《尚實》征田地、山塘六千一百七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六釐零五絲。

官民夏稅魚課共米三萬五千二百八十二石八斗三升四合四勺。內保昌縣依《全書》除虛米一萬二千四百四十八石二斗零三合,除重則帶納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尚計虛米九千二百一十五石七斗六升九合,實徵米二萬六千零六十七石六升五合四勺,內除二縣題准荒蕪米六百六十石零四斗六升九合五勺三抄四撮不派外。

尚實徵米二萬五千四百零六石三斗九升五合八勺六抄四撮。內二縣農桑米八十石,本縣原無養蠶人戶,於二縣民米內帶派。又魚課米一百九十石零一斗九升六合二勺。二縣米俱失額無徵,遞年抽收豬船、魚苗銀代納。

通府一條,《編連全書》開載丁口,共編實徵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零八錢七釐四毫,遇閏加銀八百八十七兩四錢三分五釐一毫。內:

戶部項下 京庫《金花鋪》墊料地畝餉、虔餉、本折共銀一萬一千四百六十七兩四錢三分三釐四毫。遇閏加銀四十兩零六分四釐三毫。員役優免米銀二千五百零七兩六錢六釐三毫。

兵部項下 驛傳節裁銀一千九百二十五兩四錢一分一釐九毫。遇閏加銀二兩零二分五釐

工部項下 均一四司竹木、翠毛魚油等料水腳本折,共銀一千七百九十八兩二錢一分五釐八毫。

《舊編》存留款項奉文「節年裁扣。修宅傘扇、薪蔬、行香各役工食、喂馬、草料、廩膳、紙劄、操賞下程進表覲費」 、科舉花紅、桃符、鄉飲等項,共解部銀二千七百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七釐五毫九絲。遇閏加銀一百三十九兩一錢八分四釐六毫,內遇覲年扣支銀四十六兩作府縣官盤費用。裁官南韶巡道、本府同知、理刑廳訓導、教諭,常平倉大使、驛丞、黃塘巡檢官役俸食經費,共解部銀一千一百三十二兩三錢二分四釐。遇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