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9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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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運并留充兵餉、軍器及地畝餉連水腳并「驛傳節裁」 等項,共銀一千七百零九兩五錢四分九毫。

一、存留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八錢二分四釐六毫。遇閏加銀九十九兩零七分二釐六毫。《雜課附》

一酒稅銀二兩

一、檳榔稅銀五百九十一兩四錢八分四釐一毫。

一車稅銀一十八兩

一、牛稅充餉銀一百八十五兩零一釐八毫。康熙七年六月內,嘉積市客長溫余盛等具呈到縣,本縣傳集衿紳、里保、客商公議,在排門均出立約互執通詳,批允在案。

一、新稅補餉銀一十四兩五錢三分三釐四毫。以上五項,徵解充餉。

樂會縣

順治九年,官民田黎田地、塘苗一千一百一十三頃七畝六分八毫。

官田苗四頃八十六畝七分八釐,官米一百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一合三勺。

學田一頃一十畝三分二釐六毫,學米一石七斗。

民田苗九百四十三頃一十二畝四分六釐二毫,秋糧實米一千二百九十四石八斗八升三合七勺。

《鹹傷》田、苗一百四十頃五十一畝六分九釐一毫,傷米二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三合。

黎田一頃六十五畝九分六釐七毫,黎米一十九石七斗一升七合。

《地苗》二十頃零三十六畝九分。夏稅米五十四石八斗九升三合二勺。

塘苗一頃四十三畝五分四釐二毫,課米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三勺。

外額徵魚課米一百九十三石二斗。

通縣官民稅課共米一千八百九十八石三斗二升五合五勺,并男女丁口地畝總共銀三千六百六十四兩二錢九分八釐。

今《全書》「起運解部并留備軍器」 銀共一千八百一十二兩八錢五分二釐二毫。

留充兵餉銀共八百一十九兩二錢八分四釐五毫;遇閏加銀二十一兩一錢二釐四毫。存留銀共一千八百五十兩零四錢四分五釐八毫。

雜課附

舊商稅折納錢後折銀。《今編》門攤商稅銀一兩九錢一分一釐四毫。遇閏加銀一錢五分八釐六毫。

渡海牛稅銀八十八兩八錢二分七釐。

榔椰稅銀三百兩八錢九釐三毫。

船稅銀二十一兩八錢三分三釐三毫。

酒稅銀二兩

新稅補餉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以上六項,俱解司充餉。

舊魚課米,除閏二百九石一斗零五合,原運陵水廣豐倉,後折銀解府,轉解布政司交納。明萬曆二十八年,除魚課米一十六石零八斗五合,存一百九十三石零二升。遞年在博敖邊海課排辦,納充兵餉。今照存編。

舊軍器料銀七兩九錢八分,遞年減半,徵三兩六錢三分三釐七毫。今照《減編》。

舊解府鹽鈔銀,二十二兩四錢四分七釐二毫。明崇禎十二年,奉文裁「三」 充練餉,遇閏加銀一兩二錢七分三釐二毫七絲。今無編。

臨高縣

順治九年《賦役全書》,照明萬曆十年實丈之數,田苗三千二百三十六頃一十二畝九分二釐七毫。

地苗三百七十九頃九十九畝四分五釐九毫。塘苗二頃四十八畝四分八釐一毫。

田地山塘舊管官民各十一色,科各不等。舊有十八則。近奉清丈,概罷官田,併入民田,改科上、中下及下下地塘等則。今列於後:

《上則》田,每畝科官民米三升二合一勺。

中則田,每畝科官民米二升四合六勺一抄。下則田,每畝科官民米一升六合五勺三抄二撮八圭九粟一粒。

《地則》每畝科官民米一升二合一勺六抄九圭四粟九粒。

《塘則》每畝科官民米二升四合六勺一抄,官米二千四百八十九石零四合七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