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9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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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米五千一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五合六勺。稅糧米七斗六升八合五勺。

夏稅農桑米三十二石零四合八勺。

順治九年,頒《賦役全書》,派徵錢糧,照明萬曆四十八年則例。

順治十五年,增派物料、顏料,每石米派銀六分五釐。

順治十八年,每畝增派練餉銀一分。

康熙元年頒文停徵

實徵錢糧銀

通縣總計官民夏農稅糧魚課共八千六百三十石零四斗三升八合六勺,連男婦口、丁口共編派「一條鞭」 銀七千六百五十九兩九錢七分八釐。又地畝餉連水腳銀二千五百八十二兩三錢四分五釐三毫,總共銀一萬零一百四十二兩三錢二分三釐三毫。

起運并留充兵餉軍器原額銀三千九百零一兩八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地畝餉驛傳節裁銀二千六百一十四兩八錢四分五釐三毫,共銀六千五百一十六兩七錢三分九釐六毫。存留備支共銀三千七百二十五兩五錢八分三釐七毫。

雜課附

魚課 :本縣蜑戶歲辦魚課,連閏共米一千一十二石六斗四升五合。除減外,現徵九百五十石七斗二升五合。每石派銀三錢三分二釐一毫九絲四忽。內無徵者,例減五分,出於蜑戶採魚辦課銀三百一十五兩八錢二分五釐,閏銀一十九兩五錢零四釐八毫充餉。原屬河泊所官徵解。明崇禎三年奉裁所官課并縣徵,順治十年間因海寇劫掠,蜑戶流亡,失徵課額銀一百一十二兩三錢六分三釐二毫一絲三忽五微八纖。自十六年知縣蔡嘉禎始派補起解。

康熙元年奉禁,片板不許出海,蜑戶自此不敢採魚,課益難辦。疊經詳請,未奉。

題蠲,仍行派補。今「海禁」 雖開,蜑戶流離,依然賠辦。

鹽課 ,康熙元年奉文著通縣貢衿、里老會議,在於馬裊一啚至四啚,均補足額。殘竈重困,疊經詳請,未奉

題豁歷年賠納

鈔課 :一曰《商稅鈔》、一曰「稅契」 本工墨鈔二項。連閏共鈔、三百一十四錠八百五十文。俱出司局。

一曰「比附鈔」 ,一曰「海菜鈔。」 其二十七錠一貫八百七十五文,俱出河泊。

一曰「茶課引鈔」 、油鈔,共五錠一貫六百文。一曰「起稅鈔」 ,九錠三貫六百二十文。

一曰「地利鈔」 ,七十錠二貫三百九十文。

一曰「窯冶鈔」 ,一十七錠三貫七百六十八文;一曰「紙劄鈔」 ,一十九錠三百三十四文。

一曰「賃房」 鈔五錠一貫一百三十文。以上鈔額黃冊見存。

一曰「酒醋鈔」 ,一十六錠四貫五百文。

一曰「戶口食鹽鈔」 ,二千八百四十四錠二貫文。後減額。

右食鹽鈔舊以婦女每口月徵五百,然後以官鹽計口散給。歲久成例,官鹽不下,額鈔照徵。復以鈔法不行,每貫只折銅錢二文。以上通計共該三千三百三十錠,三貫五百七十七文,折納銅錢三萬三千三百零七文。每鈔一貫,折錢二文;五貫為一錠,折錢一十文,七十錠折銀一兩。商稅 ,通縣商稅銀六兩一錢六分一釐。遇閏加三錢九分二釐。

順治九年,頒發《全書》,附載「雜稅」 、新稅、「補餉」 一項,額銀一百零五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原抽渡海商船抵充。但六浦海港,自禁海後,並無商船可徵。今雖開海,而臨地荒殘,貨物不行,商賈往來甚少。稅額派補。

牛稅銀二百二十兩二錢三分七釐。

儋州

丈過官民田地塘共苗三千二百五十四頃四十三畝五分一釐九毫一絲二忽。

田官民苗三千一百二十六頃九十二畝一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

地官民苗三十八頃五十四畝四分七釐,塘官民苗一十五頃三十五畝五分三釐,芝麻地苗七十四頃一十六畝九分一釐九毫一絲二忽。無分官民不編。秋糧止派夏稅米,夏稅米二十四石七斗四升六勺四抄七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