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74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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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柳州府大軍倉米五百石折銀二百五十兩,折色額徵米四千四百三十九石一斗八升五合七勺有零每石折徵銀三錢,該銀一千三百三十一兩七錢五分五釐有零。有《簟笪》

解布政司充宗祿餉折色米一千二百七十六石三升三合有零,該銀三百八十二兩八錢九釐九毫有零。

以上起運折色料價《簟笪》名為「四項糧銀」 ,共銀二千八百四十九兩四錢一分五釐五毫零。存留

官俸役食驛站銀二千三百二十三兩五錢一分按《州志》申改折色存留米三千一百六十三石一斗五升二合六勺有零,該銀九百四十八兩九錢四分五釐有零。

本色存留該米一千九百九十一石五斗三升一合。有零人戶赴倉納支,給本州官吏軍兵孤老囚糧等用。

永淳縣

實徵官民田地、塘稅九百三十八頃八十三畝六分五釐三毫有零。

秋糧米、三千八百七十三石四斗五升三合四勺有零。

本色米四百八十三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有零。

折色米、三千三百九十石三斗一升一合九勺有零

徵折色糧銀一千六百四十一兩三錢。

徵「地畝四差」 并奉文徵回三差,優免新增胖襖、翎毛、黃麻、熟鐵、魚膠、生銅、水腳鋪墊共銀三千三百七兩二錢九分三釐有零。

存留

官俸役食驛站銀一千六百二十一兩五錢八分。

上思州

順治十六年恢復州地,至康熙元年奉文清丈,續署州事平樂府照磨葉,「查本州地方,係自弘治間改土為流,田地俱在坑塹之中,不成坵段,不分四至。詳准照依舊額糧米六十八石四斗五升二合四勺有零,徵輸並無增減。」

按《新訂全書》「額徵秋糧米六十八石四斗五升二合四勺有零」 ,內除官學米一斗四升六合有零,例免四差;又原優免鄉官、舉、監生員吏、農等米十石四斗六升五合三勺有零,例免編差。今奉文不准優免,徵回解司充餉,歸民一體同編,該實米六十八石三斗五合有零。

起運

按:《州志新訂全書》內載實編本州四差折糧徵回優免并加增水腳鋪墊共銀一千七百七十四兩六錢一分一釐四毫有零。

禮部項下 本折色藥材,額銀四兩。水腳鋪墊銀一錢二分。

一、「徵回不准優免」 銀一百三十五兩六錢六分一釐有零。

《兵餉》項下 計三款,共額編銀三百二十九兩七錢七分八釐。

存留

官俸役食驛站銀五百七兩二錢一分。按《州志》「存留」 項下計二十七款,共額編銀二百八十九兩九錢二分。

各官俸項下 計七款,原額俸薪、心紅等項,共銀二百八兩七錢二分四釐。永淳縣協濟心紅、油燭、迎送上司傘扇銀四十兩,本州實編銀一百六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

各役工食項下 ,計二十二款,原額工食等項,共銀一千二百四兩八錢。內橫州協濟銀五百三十兩四錢,永淳縣協濟銀五十七兩六錢,隆安縣協濟銀八十六兩四錢,本州實編銀五百三十兩零四錢。

原額編驛傳銀三百一十六兩,編剩銀八釐一毫有零。

以上丁編四差折糧徵回、優免并水腳鋪墊共銀一千七百七十四兩六錢一分一釐有零。外橫州協濟經費銀五百三十兩四錢,「永淳協濟經費」 銀九十七兩六錢,「隆安縣協濟經費」 銀八十六兩四錢。

通共銀二千四百八十九兩一分一釐有零。《下雷州》:

田無頃畝,額徵秋糧折色米一百石。每石折銀七錢,實折徵銀七十兩。

存留

無立驛站,惟存留官俸、役食銀六十七兩五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