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77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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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丁二百九十二丁,每丁編銀三錢,該銀八十七兩六錢。

以上人丁,共額銀三百七十兩六錢。

歸并軍丁

原額《人丁》一千六十二丁內:

上丁四百三十九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百七十二兩一錢八分。

中丁四百八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四分。

下丁二百一十五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六十兩二錢。

以上軍丁,共額銀五百二十八兩二分。

《舍丁》一百八十丁內:

上丁三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十一兩八分。

中丁五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七兩三錢六分。

下丁八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十七兩九錢二分。

以上舍丁,該銀七十三兩三錢六分。

河西縣

原額人丁三千二百二丁,內除逃亡人丁七百六十二丁,實在人丁二千四百四十丁,內上則人丁一千二十八丁。每丁徵銀三錢,共銀三百八兩四錢。

《中則人丁》六百九十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銀一百七十二兩五錢。

下則人丁七百二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共銀一百四十四兩四錢。

以上人丁,各編不等,共實徵人丁銀六百二十五兩三錢。

康熙二十五年,《還沐》「庄民人丁」 一百四十二丁,內:

上則人丁四十三丁,照本縣民間每丁徵銀三錢,共銀一十三兩九錢。

《中則人丁》三十三丁,照本縣民間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銀八兩二錢五分。

《下則人丁》四十八丁,照本縣民間每丁徵銀二錢,共銀九兩二錢。

以上共新增人丁銀三十兩七錢五分。

康熙三十年,增十五丁。

中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銀五錢。下丁十三丁,每丁徵銀二錢,共銀二兩六錢。以上共增丁銀三兩一錢。

原額人丁及增除、頂補、老故、上、中、下三則,共二千五百七十九丁,額徵銀六百五十九兩一錢五分。

嶍峨縣

按《縣志》,猓彝邊地,例不編丁,入于條銀內,百姓輸將稱便。自順治五年,土賊連破縣城,士民受其荼毒,婦女擄掠過半。至康熙四年,土逆祿益謀叛,復攻城,焚殺官署,官兵被禍甚烈,居民十不存一,以故戶口之數寥寥。

男丁三千一百六十八丁、女丁三千口。

戶二千一百六十八

蒙自縣

原額「民丁」 六百三十五丁。內:

上丁一百一十二丁,每丁額徵銀三錢五分。中丁一百六十八丁,每丁額徵銀二錢八分。下丁三百五十五丁,每丁額徵銀一錢八分。以上額徵人丁銀一百五十兩一錢四分。俱隨糧徵收。

康熙二十五年,裁併新安所原轄六伍歸縣。原額軍丁一百七十二丁內:

上丁二十四丁,每丁額徵銀六錢二分。

中丁六十六丁,每丁額徵銀四錢八分。

下丁八十二丁,每丁額徵銀二錢八分。

以上軍丁,額徵銀六十九兩五錢。

原額舍丁二十三丁。內上丁六丁、中丁五丁、下丁十二丁。

以上舍丁額徵銀九兩四錢八分。各科與軍丁同。新平縣。

按《縣志》,彝猓邊地,例不編丁,入于條銀內,百姓輸將便宜。自康熙四年土逆祿益作叛,攻城掠寨,人民逃散,十不存一,故戶口之數寥寥,男丁四千二百三十八丁,女丁四千口。

戶三千二百三十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