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徵武定所軍舍、土軍人丁二百二十丁。內上丁四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
中丁五十九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八兩三錢二分。
下丁九十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十五兩二錢。
土軍丁十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五兩。
以上共軍丁二百二十丁,實徵銀八十五兩一錢八分。內:
和曲州。一百三十三丁內:
上丁二十五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十五兩五錢。
中丁三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六兩三錢二分。
下丁六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
土軍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五錢。以上共軍丁一百五十六丁,實徵銀五十三兩六錢四分。
祿勸州二十二丁內
上丁三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八錢六分。
中丁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兩九錢二分。
下丁一十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八錢。
土軍丁五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二兩五錢。以上二十二丁,實徵銀九兩八錢。
安寧州中丁,一丁實徵銀四錢八分。
祿豐縣六丁內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
中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九錢六分。下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五錢六分。以上六丁,實徵銀二兩七錢六分。
羅次縣二十八丁內
上丁九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五兩五錢八分。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五兩二錢八分。
下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二錢四分。
以上二十八丁,實徵銀一十三兩一錢。
冨民縣一十二丁。內上丁四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二兩四錢八分。
中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三兩三錢六分。
下丁:一丁,編銀二錢八分。
以上一十二丁,實徵銀六兩一錢二分。
按:武定所軍舍、土軍人丁,原係裁所,歸附和曲州徵收,因相距和曲州窵遠。康熙二十八年,知府王清賢於遵
旨編緝等事案內、詳請具題、俯從民便、就近改歸各
該州縣徵解
附徵右後二衛軍舍人丁一百五十六丁。內上丁七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四兩三錢四分。
中丁三十七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十七兩七錢六分。
下丁一百十二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一兩三錢六分。
以上人丁一百五十六丁,實徵銀五十三兩四錢六分。內:
和曲州三十四丁內
上丁五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三兩一錢。中丁三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一兩四錢四分。
下丁二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七兩二錢八分。
以上三十四丁,實徵銀一十一兩八錢二分。祿勸州二十二丁內:
中丁一十三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六兩二錢四分。
下丁九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二兩五錢二分。
以上人丁,二十二丁,實徵銀八兩七錢六分。羅次縣一百丁內:
上丁二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一兩二錢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