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10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明昌四年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

等言,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如可疏導,足泄其勢。 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乞委官視 之。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臣等以為宜從所言。其 本監官皆以諳練河防,故注以是職,當使從汝嘉等 同往相視,庶免異議。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 其月隄宜依所料興修。」上從之。十二月,敕都水監官 提控修築黃河堤,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部甲 軍二百人彈壓勾當。

《章宗本紀》:「明昌五年秋八月壬子,河決陽武故隄,灌 封丘而東。九月甲子,都水監官王汝嘉等坐河決,各 削官兩階,杖七十,罷之。乙丑,命參知政事馬琪往視 河決,仍許便宜從事。冬十月壬寅,遣戶部員外郎何 格賑河決被災人戶。閏月庚辰,馬琪自行省回,具奏 河防利害。丙戌,以翰林待制奧屯忠孝權戶部侍郎」, 太府少監溫昉權工部侍郎,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 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

《河渠志》:「明昌五年春正月,尚書省奏都水監丞田櫟 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嘗以狀上言,前代每遇古 隄南決,多經南北清河分流,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 道,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北清河乃濟水故道, 可容三二分而已。今河水趨北,齧長隄而流者十餘 處,而隄外率多積水,恐難依元料增修長隄與創築 月隄也。可於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濼故道,依舊作 南北兩清河分流。然北清河舊隄歲久不完,當立年 限,增築大隄,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亦宜遷徙。 今擬先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決隄導水,使長隄可 以固護,姑宜仍舊。如不能疏導,即依上開決,分為四 道,竢見水勢,隨宜料理。」尚書省以櫟等所言與明昌 二年劉瑋等所按視利害不同,及令陳言人馮德輿 與櫟面對,亦有不合者,送工部議。復言:「若遽於牆村 疏決,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兩岸連亙千有餘 里,其隄防素不修備,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今歲先 於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 下,定陶以上,並宜加功築護,庶可以遏將來之患。若 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止決舊壓河口,引導 積水東南行流。堤北張彪、白塔兩河間礙水軍戶可 使遷徙。及梁山濼故道分屯者,亦當預為安置。」宰臣 奏曰:「若遽從櫟等所擬,恐既更張,利害非細。」比召河 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 工部「事,覆視之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量州縣遠近, 以調丁夫。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及與本監 官同議經久之利。」詔以知大名府事、內族裔尚書戶 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以參知政事胥持國 都提控。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尚書戶部郎中 焦旭於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及北清河兩 岸舊有堤處,別率丁夫修築,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 他日,上以宋閻士良所述《黃河利害》二帙,付參知政 事馬琪,曰:「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今以賜卿。」二月,上 諭平章政事守貞曰:「『王汝嘉、田櫟專管河防,此國家 之重事也。朕比問其曾於南岸行視否』?乃稱:『未也』。又 問:『水決能行南岸乎』?又云:不可知。且水趨北久矣,自 去歲便當經畫,今不稱職如是耶?可諭旨令往盡心 固護,無致失備,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稍涉違慢,當 併治罪。」三月,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 防利害事,都水監元擬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開導 河勢,「緣北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唯王村岸向上數 里臥捲可以開,決作一河,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又 擬於北岸牆村疏決,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 北清河兩岸,素有小堤不完,復當築大堤。」尚書省謂: 「以黃河之水勢,若於牆村決注,則山東州縣膏腴之 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設使修築壞堤,而又吞納不 盡,功役至重,虛困山東之民,非徒無益,而又害之也。 況長隄已加固護,復于南岸疏決,水勢已寢。決河入 梁山濼之議,水所經城邑,已勸率作護城隄矣。先所 修清河舊隄,宜遣罷之。」監丞田櫟言:「定陶以東三埽 棄隄不當修,止言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隄北。張 彪、白塔兩河之間,凡當水衝屯田戶,須令遷徙。臣等 所見,止當堤前作木岸以備之。其間居人未當遷徙, 至夏秋水勢之溢,權令避之,水落則當各復業,此亦 戶工部之所言也。」上曰:「地之相去如此其遠,彼中利 害,安得悉知,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四月,以田櫟 言河防事,上諭旨參知政事持國曰:「此事不惟責卿, 要卿等同心規畫,不勞朕心爾。如櫟所言,築隄用二 十萬工,歲役五十日,五年可畢。此役之大,古所未有, 況其成否未可知,就使可成,恐難行也。遷徙軍戶四 千,則不為難。然其水時決,尚不知所歸,倘有潰走,若 何枝梧?如今南岸兩處疏決,使其水趨南,或可分殺 其勢。然水之形勝,朕不親見,難為條畫,雖卿亦然。丞 相、左丞皆不熟此,可集百官詳議以行。」百官咸謂櫟 「所言棄長隄,無起新隄,放河入梁山故道,使南北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