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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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分流,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臣等以為黃河水 勢非常,變易無定,非人力可以斟酌,可以指使也。況 梁山濼淤填已高,而北清河窄狹,不能吞伏,兼所經 州縣,農民廬井非一,使大河北入清河,山東必被其 害。」櫟又言:「乞許都水監符下州府運司,專其用度,委 其任責,一切同于軍期,仍委執政提控。緣今監官已 經添設,又於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 及令佐管勾河防,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 之法。凡櫟所言無可用。」遂寢其議。八月,以河決陽武 故堤,灌封丘而東。尚書省奏都水監行部官有失固 護。詔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武衛軍副都指揮使女 奚列奕同往規措。尚書省奏:「都水監官前來有犯,已 經戒諭,使之常切固護。今王汝嘉等殊不加意,既見 水勢趨南,不預經畫,承留守司累報,輒為遷延,以至 害民,即是故違制旨,私罪當的決。」詔汝嘉等各削官 兩階、杖七十,罷職。上謂宰臣曰:「李愈論河決事,謂宜 遣大臣往,以慰人心,其言良是。嚮慮河北決,措畫堤 防,猶嘗置行省,況今方橫潰為害,而止差小官,恐失 眾望。自國家觀之,雖山東之地重於河南,然民皆赤 子,何彼此之間?」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仍許便宜從 事。上曰:「李愈不得為無罪。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 攝,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或申聞省部,亦何 不可?使朕聞之,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及其已決, 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亦未嘗有所施行。」問王 村河口開導之月,則對以四月終,其實六月也,月日 尚不知提刑司官當如是乎?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 賑濟被浸之民。時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馬琪言已 至祿光村,周視堤口,以其「河水浸漫,堤岸陷潰至十 餘里外,乃能取土。而堤面窄狹,僅可數步,人力不可 施,雖窮力可以暫成,終當復毀。而中道淤澱,地有高 低,流不得泄,且水退新灘,亦難開鑿。其孟華等四埽 與孟陽堤道,沿汴河東岸,但可施功者,即悉力修護, 將於農隙興役,及凍畢工,則京城不至為害。」參知政 事馬琪言:「都水外監員數冗多,每事相倚,或復邀公, 議論紛紛不一,隳廢官事。擬罷都水監掾,設勾當官 二員。又,自昔選用都、散巡河官,止由監官辟舉,皆諸 司人,或有老疾,避倉庫之繁,行賄請託,以至多不稱 職。擬陞都巡河,作從七品,於應入縣令廉舉人內選 注;外散巡河依舊,亦於諸司及丞、簿廉舉人內選注, 並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幹者。到任一年,委提刑 司體察,若不稱職,即日罷之。如守禦有方,致河水安 流,任滿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量與陞除。凡河橋司 使、副,亦擬同此選注。」繼而胥持國亦以為言,乃從其 請。閏十月,平章政事守貞曰:「馬琪措畫河防事,未見 功役之數,加之積歲興工,民力將困。今持國復病,請 別遣有材幹者往議之。」上曰:「隄防救護,若能成功,則 財力固不敢惜。第恐財殫力屈,成而復毀,如重困何?」 宰臣對曰:「如盡力固護,縱為害亦輕。若恬然不顧,則 為害滋甚。」上曰:「無乃因是致盜賊乎?」守貞曰:「宋以河 決興役,亦嘗致盜賊,然多生於凶歉。今時平歲豐,少 有差役,未必致此。且河防之役,理所當然,今之當役 者,猶為可耳。至於科徵薪芻,不問有無,督輸迫切,則 破產業以易之,恐民益困耳。」上曰:「役夫須近地差取, 若遠調之,民益艱苦,但使津濟可也。然當俟馬琪至 而後議之。」庚辰,琪自行省還,入見言:「孟陽河堤及汴 堤已填築補修,水不能犯汴城。自今河勢趨北,來歲 春,首擬于中道疏決,以解南京北岸之危,凡計工八 百七十餘萬,可於三月終興工。臣乞前期再往河上 監視。」上以所言付尚書省而治,檢覆河堤并守漲官 等罪有差。他日,尚書省奏事,上語及河防事,馬琪奏 言:「臣非敢不盡心,然恐智力有所不及,若別差官相 度,倘有奇畫,亦未可知。如適與臣策同,方來興工,亦 庶幾稍寬朝廷之憂顧。」上然之。翰林待制奧屯忠孝 權尚書戶部侍郎,太府少監溫昉權尚書工部侍郎, 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且諭之曰:「汝二人皆朕所素 識,以故委任,冀副朕意,如有錯失,亦不汝容。」

按《馬琪傳》:琪拜參知政事五年,河決陽武,灌封丘而 東。琪行尚書省事,往治之,訖役而還,遷中大夫。 《章宗本紀》:明昌六年春正月辛亥,諭胥持國,「河上役 夫聚居,恐生疾疫,可廩醫護視之。」「夏四月戊寅,以修 河防工畢,胥持國進官二階,翰林待制奧屯忠孝以 下三十六人各一階,獲嘉令王維翰以下五十六人 各賜」銀幣有差。

《王維翰傳》:「維翰字之翰,利州龍山人,歷弘政、獲嘉令, 佐胥持國治河決有勞,遷一階,改北京轉運戶籍判 官。」

《河渠志》:承安元年七月敕,「自今沿河傍側州府縣官, 雖部除者,皆勿令員闕。」

泰和二年九月敕:「御史臺官,河防利害,初不與卿等 事,然臺官無所不問,應體究者亦體究之。」

五年二月,以崔守真言:「黃河危急,芻槁物料雖云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