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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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河決壞隄防,漂沒歸德數縣禾稼、廬舍,免其田租 一年。遣尚書那懷、御史劉賡等塞之,自蒲口首事,凡 築九十六所。」

《河渠志》:「大德三年五月,河南省言,河決蒲口兒等處, 浸歸德府數郡,百姓被災,差官修築,計料合修七隄 二十五處,共長三萬九千九十二步,總用葦四十萬 四千束,徑尺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株,役夫七千九 百二人。」

《成宗本紀》:「大德八年夏五月,汴梁之祥符、太康,衛輝 之獲嘉,太原之陽武,河溢。」

《五行志》:「大德八年五月,太原陽武縣、衛輝獲嘉縣、汴 梁祥符縣河溢。」

《續文獻通考》:「大德八年春正月,自滎澤至睢州,築河 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八十萬。」

《元史也先不花傳》:「也先不花,蒙古怯烈氏,大德八年 遷平章河南行省。河決落黎堤,勢甚危,督有司先士 卒以備之,汴以無患。」

《東昌府志》:「大德九年六月,河決博平、堂邑二縣。」 《元史五行志》:「大德九年六月,汴梁武陽思齊口河決。 八月,歸德府寧陵、陳留、通許、扶溝、太康、杞縣河溢。」 《成宗本紀》:「大德九年秋,歸德陳州河溢。」

《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壬戌,發河南民十萬築 河防。」

《江南通志》:「苗澤,大德年知睢寧,加意賑濟。大河衝決, 置大舟以濟民涉。」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秋七月癸未,河決歸德府 境。己亥,河決汴梁之封丘。」

《河渠志》:至大三年十一月,河北河南道廉訪司言:「黃 河決溢,千里蒙害,浸城郭,漂室廬,壞禾稼,百姓已罹 其毒,然後訪求修治之方,而且眾議紛紜,互陳利害, 當事者疑惑不決,必須上請朝省,比至議定,其害滋 大,所謂不預已然之弊,大扺,黃河伏槽之時,水勢似 緩,觀之不足為害,一遇霖潦,湍浪迅猛,自孟津以東, 土性疏薄,兼帶沙滷,又失導洩之方,崩潰決溢,可翹 足而待。近歲亳、潁之民,幸河北徙,有司不能遠慮,失 於規畫,使陂濼悉為陸地,東至杞縣三汊口,播河為 三,分殺其勢,蓋亦有年。往歲歸德、太康建言,相次湮 塞南北二汊,遂使三河之水,合而為一,下流既不通 暢,自然上溢為災。由是觀之,是自奪分泄之利。故其 上下決溢,至今莫除。即今水勢趨下,有復鉅野、梁山 之意。蓋河性遷徙無常,苟不為遠計預防,不出數年, 曹、濮、濟、鄆蒙害必矣。」今之所謂治水者,徒爾議論紛 紜,咸無良策。水監之官,既非精選,知河之利害者百 無一二,雖每年累驛而至,名為巡河,徒應故事。問地 形之高下,則懵不知;「訪水勢之利病則非所習。既無 實才,又不經練,乃或妄興事端,勞民動眾,阻逆水性, 翻為後患。為今之計,莫若於汴梁置都水分監,妙選 廉幹深知水利之人,專職其任,量存員數,頻為巡視, 謹其防護,可疏者疏之,可堙者堙之,可防者防之,職 掌既專,則事功可立。較之河已決溢,民已被害,然後 鹵莽修治以勞民者,烏可同日而語哉!」於是省令都 水監議檢照大德十年正月省臣奏准:昨都水監陞 正三品,添官二員,鑄分監印,巡視御河,修缺潰,疏淺 澀,禁民船越次亂行者。今擬就令分巡提點修治。本 監議:「黃河泛漲,止是一事,難與會通。河有壩閘漕運 分監守治為比。先為御河添官降印,兼提點黃河。若 使專一分監在彼,則有妨御河公事。況黃河已有拘 該有司正官提調,自今莫若分監官吏,以十月往,與 各處官司巡視缺破,會計工物督治比年終完,來春 分監新官至,則一一交割,然後代還,庶不相誤。」工部 照大德九年黃河決徙,逼近汴梁,幾至浸沒。本處官 司權宜開闢董盆口,分入巴河,以殺其勢,遂使正河 水緩,併趣支流。緣巴河舊隘,不足吞伏,明年急遣蕭 都水等閉塞,而其勢愈大,卒無成功,致連年為害,南 至歸德諸處,北至濟寧地分,至今不息。本部議:「黃河 為害,難同餘水,欲為經遠之計,非用通知古今水利 之人,專任其事,終無補益。河南憲司所言詳悉。今都 水監別無他見,止依舊例議擬未當。如量設官,精選 廉幹奉公、深知地形水勢者,專任河防之職,往來巡 視,以時疏塞,庶可除害。」省准,令都水分監官專治河 患,任滿交代。

《五行志》:「仁宗皇慶元年五月,歸德睢陽縣河溢。」 《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夏,河決陳、亳、睢州、開封陳留縣, 沒民田廬。」

《河渠志》:「延祐元年八月,河南等處行中書省言,黃河 涸露,舊水泊汙池,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 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擬差知 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闢堤 障,比至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又,汴梁路 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內開封縣小黃村計會月 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擬不一,宜委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