糶稻也,或買杉也,或治裝買疋帛也。」家人有銀若干
在身,捕者利之。今雖送官報贓尚有不盡,法合追給。 或者有司懼禍而誤行追懲,但據贓證與所言之相 對,不料所言與原情實不同,其官軍之斃于獄而破 其家者,不知其幾也。彼巧於讒而計行,此屈于威而 難辯,奈之何哉?以致出海官軍不敢捕獲,不若得貨 縱賊,無後患也。概以下海之律,彼獨無可罪乎?調停 之法,亦必有道。或欲倣廣東市舶司及各邊開市之 例,使番徒報貨抽稅,歲可得銀數萬兩,以充軍國之 用,亦且通商惠民,上下咸利。但恐海邊之人貪利無 厭,強暴弱,智吞愚,不免群聚為姦,勢所必至,似招之 為寇也,何以禁其後?況城狐社鼠之相倚,有難以盡 詰者,則稅之所入,將不在公家而咸歸巨室矣。又暹 羅、朝鮮、日本、瓜哇等國通事,照《會典》各有定數,其不 通夷語及誤事者,法禁甚明。今漳、泉之人冐濫名色, 假為通事,實多通謀,而誤事之孽,有不可逭者,亦當 察而更革之可也。
戴沖宵曰:「閩中事體,與浙、直不同,惟在撫之得宜而 已。蓋寸板不許下海之禁,若行於浙、直,則海濱之民 有魚鹽之利,可以聊生,而海洋即為之肅清。若福建 漳、泉等處多山少田,平日仰給,全賴廣東惠、潮之米。 海禁嚴急,惠、潮商舶不通,米價即貴矣,民何以存活 乎?愚聞漳、泉人運貨至省城海行者,每百斤腳價銀」 不過三分;陸行者價增二十倍,覓利甚難。其地所產 魚鹽,比浙又賤;蓋肩挑度嶺,無從發賣故也。故漳、泉 強梁狡猾之徒,貸貲通番,愈遏愈熾,不可勝防,不可 勝殺為倭導。嚮者官府繫其家屬,不敢生還,歲歲入 寇。是外寇之來,皆由內寇糾引之也。福建之亂,何時 已乎?福亂不已,浙、直之患,何時而靖乎?唐荊川云:「倭 患始於福建。福建者,亂之根也。」誠哉言乎!如愚見,莫 若因其勢而利導之。督撫海道衙門令漳、泉巨室有 船隻者,官為編號,富者與之保結,許其出洋;南則哨 至廣東、北則哨至浙江,裝載貨物,納稅自賣,督之以 將官,限之以信地,交牌報驗。其回也,南則許販惠、潮 之米,北則許販福、寧、溫、台之米,但不許至外國及載 番貨。今也海禁太嚴,見船在海有兵器、火器者,不問 是否番貨,即捕治之。米穀、魚鹽之類,一切厲禁。據其 跡,雖似犯法,論其情,海船往來,非帶兵器、火器無以 防海寇之劫奪,不有可原者乎?明乎此,則民情得伸, 而亂源可塞矣。雖然,亦未也。將欲撫之,必先威之。練 兵足食,使在我之威足以制賊,則民有所憚,而聽吾 撫治。撫治而不從者,然後兵以勦之。是故能攻而後 能撫。知撫而不知攻者,吾未見其能撫也。
鄭若曾曰:「按《福建經略》之術,有百年之長策、有一時 之權宜。何謂長策?修復海防舊規,處置沿海貧民得 所,使不為賊內應是也。何謂權宜?今日福建之患有 二:曰山寇、曰海寇。海寇乃本地之民,糾之而來,苦無 兵以殄滅之耳。然欲練兵,須先料理養兵之費;費無 從出,必加賦於民。夫福民不受官府約束,其來漸矣」; 常賦之額且不可徵,況額外加增乎!吾知「兵未練而 變先激矣。若非早為之所,萬一福建失守,則廣東將 隔絕而不通。而浙江與福建連壤,其禍亦烈矣。與其 至此時而動各省之兵馬錢糧,孰若早聞於朝請銀 十萬兩,募兵一萬人,到彼操練,不假福建之兵、不費 福建之財。先將沿海通番之人與賊」盡行勦滅,兵威 大振,則破竹之勢,山寇不攻自平矣。由是而選練鄉 兵,由是而加賦充餉,由是而修復海防舊規,以為百 年經久之計,豈有不可行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