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8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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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四十三名。內抽撥兵十名調入乾體尚實額官兵四百三十三名駐防。內撥官兵分防海頭、北月嶺、舊縣港、下落洋腳、文體各臺汛。

徐聞縣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共官兵六百七十六員名。內抽撥兵十五名,調入「乾體」 ;又抽撥兵二百三十三名,調入「海安。」 尚有實額官兵四百二十八員名,駐防縣城;并內撥官兵,分防石馬、東場港、封網、白盤、青銅、流沙港各臺汛。

海康所,雷協分撥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名駐防,并內撥兵分防房參、港口等臺汛。樂民所,雷協分撥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四百名駐防,並內撥兵分防調建官場、博里、調神草潭各臺汛。

錦囊所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共官兵四百員名,駐防。并內撥兵分防吳家港、牛牯嶺、藍井臺、調利博賒各港臺汛。

「海安所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 ,原額兵一千一百九十二名。今新更營制,議於雷協各營抽兵八十二名,徐聞營抽兵二百三十三名,調入本營,通共實額官兵一千五百一十四名駐防。并內撥兵分防白沙三墩臺汛經制額派哨船二十隻,內撥十四隻灣泊海安河下。尚餘六隻,分撥樂民港口。該營配兵偵禦巡防。

瓊州府總兵一員,遊擊三員,守備三員,千總六員,把總十二員,兵二千九百五十六名,分列中、左、右三營,駐劄府城,并分防各縣汛。新定《經制》船二十隻,灣泊海口,瓊鎮撥兵看守。

澄邁縣鎮標右營,撥把總一員,兵五十名,防守。臨高縣、儋州撥把總一員、兵四十名,防守。定安縣鎮標中營,撥把總一員,兵五十名,防守。文昌縣鎮標中營,撥把總一員,兵五十名,防守。會同縣鎮標左營,撥把總一員,兵五十三名,防守。

樂會縣右營,撥千總一員,兵五十三名防守。儋州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九百八十名駐防。內撥官兵分防昌化、臨高二縣,及催鹿、那大等營,並各汛臺。

昌化縣儋營把總一員,兵六十三名,防守萬州。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九百一十名,防守。內撥官兵分防樂昌二縣,及長沙坡心等營,並各汛臺。

陵水縣萬營,撥把總一員、兵五十八名防守。崖州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九百八十名防守。內撥官兵分防感恩及樂平、樂安等營并各汛。

《感恩》縣崖營,撥把總一員、兵九十八名防守海口。所哨船二十二隻灣泊。該鎮官兵偵禦巡防。

海禁一

孝宗弘治十三年,禁官民擅造違式大船入海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 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入番國買賣,潛通海 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 全家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 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而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 貨,或探聽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 斤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番貨入官。若小民撐使 小船,於海邊近處捕取魚蝦,採打柴木者,巡捕官兵 不許擾害。

凡邊海軍人犯罪。弘治十三年,令各邊關堡墩臺等 項守備去處,各軍官用財買閒者,官員問罪,調極邊 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箇月,常川守哨。 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炮夜不收,守 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 守哨發落。又令:凡各處備倭貼守軍人代替者,正軍 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 縱容者,參問治罪。又令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 守常人盜竊掏摸搶奪,至徒軍以上者,俱送總兵官 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滿日疏放。其別項徒罪以上 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世宗嘉靖四年,申《海防》之禁。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嚴督兵備備倭等官,將沿 海軍民私造雙桅大船,盡行拆卸。如有仍前撐駕者, 即使擒挐。檢有松杉板木枝圓籐靛等物,計其貫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