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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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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朵甘思等處,國師、禪師在本地方住坐者,與各 寺寨輪流進貢,湊滿每年百人之數,不許各另差人。 如有退老事故,許令的親兒徒因襲職赴京進貢。國 師起送一百人,禪師、都指揮五十人,已賞未襲者,再 來襲職,止許一二人。其都綱指揮以下來襲者,止本 身隨同年例貢使赴京。

凡通事違犯題准、通事有犯贓私、照吏典例

凡夷人進貢、及回至該布政司、令限二十日內、照例 茶飯管待起程。如過期、及中途無故停止一日之上 者、廩給住支

成化二十一年令招撫生蕃,每寨只許一人入貢。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各處招撫生蕃進貢, 行本處鎮巡等官,止許寨首一人前來。如五寨五人, 十寨十人,不許過多。

成化 年定:外國使臣入貢邊鎮,先將人數、貢物、造 冊報部。

按《明會典》,凡譯待夷使,成化間題准:「迤北小王子來 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 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干,隨來男婦若干, 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進并帶進某頭目下馬 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 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 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其在 彼茶飯、并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提督

孝宗弘治元年定譯字生提督官員及考試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初,奏准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 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 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 從該部奏請施行。」

弘治二年定土官承襲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其 應襲立案年小者,暫令同流官管事。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 承襲。」

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 以上、許令襲。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

弘治三年,定「譯字生考試黜陟限次,及土官進貢過 期給賞」之例。

按「《明會典》,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弘治三年奏准, 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 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 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 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 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 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 《譯字》,不准應試。

凡土官到京過期、減半給賞。弘治三年以後、正月內 到者、亦全賞。二月到者、減半該賞。半表裏者、折與闊 生絹二匹

弘治五年,增設會同館主事一員,定土官承襲之制。 按《明會典》:「舊設南北兩會同館,接待蕃夷使客。遇有 各處貢夷到京,主客司員外郎、主事輪赴會同館,點 視方物,譏防出入。貢夷去,復,回部視事。弘治五年,各 夷來貢者眾,始添設提督會同館主事一員,專一在 館提督事務。」

凡土官承襲。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准 襲

土官襲職後,習禮三月,回任管事。

弘治六年,定「通事食糧」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申明額外添設待缺通事,雖滿 三年六年考中,不許支米。其滿九年未得食糧者,准 其食糧,協同辦事。」

弘治八年定收充候缺通事及習譯監生應科試之 例。

按《明會典》,「凡收充候缺,弘治八年奏准,各國世業并 土官、土人子孫,情願告充候缺通事,或邊方訪保生 儒人等,該本部考得夷語精通,勘無詐冐者,劄送鴻 臚寺,收充候缺通事。土官、土人子孫,給與養贍食米 一石。極邊訪保者,給食米五斗。通候有缺之日,再考 題補。其出身資格,仍照舊例。」

奏准、「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 府應試」

弘治九年,定「通事」考用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通事食糧辦事,三年滿日, 考送吏部冠帶。如夷語欠通,及有過名誤事者,徑發 原籍為民。」

凡出差奏准、通事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 文、不與准理。違限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 待其到京、俱令守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

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商 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弘治十年,定宴待夷人貢使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