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扇,行令提督主事,每五日令各館官生畫卯,如有不」 到者,明書於各名之下。每月朔望,教師引領生徒,將 所習音字,抽試《數字夷語》,演說一遍。季終,提督官將 卯簿封呈本部,以憑季考,兼論其勤怠。歲終,備開考 語,封呈本部,以待三年通考。其廉汙季考及三年通 考之時,必合字與「音」相兼考校。

應襲土舍,曾經調遣,效有功勞,暫免赴京,就彼冠帶 署職,管束夷民。待後功勞顯著,方許實授。其餘不曾 調遣,及無功可錄者,照例起送赴京襲替。各官授職 之後,若能建立奇功,平定大盜,應合重加賞賚,或誥 敕褒獎。如有驕縱違誤,征調愆期,聽鎮巡官臨時議 擬,奏請明旨,遵奉施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護送蕃僧通事考補分撥、及土官、 土舍襲替降級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蕃僧貢回,差通事序 班給批,定限送至四川巡撫衙門交割。止許在省守 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通事分撥各館之後,不許夤緣告改別館,違者本部 參究

凡各處歸順土官子孫、告充通事補缺。三年奏准、給 與冠帶辦事。仍候三年考滿銓選

通事遇有各館正額名缺,將候缺通事查係類考居 一等,方與照依到館名次挨補。其考居二等及季考 雖居一等者,不許概稱到館,在先援比求進。

土舍襲替,查無違礙,即與照例起送。年終撫按鎮守 官將告襲土舍姓名,并行查年月日期緣由,經該官 員職名奏報,雖有陞遷,必待事完呈請撫按衙門詳 允,方許離任。如再故違,留難沮滯,展轉駁勘,致起邊 釁者,撫按指實參奏處治。

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虜 男婦二十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 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 擒獲解官者,免罪。

嘉靖三十年,嚴「通事給假逾限之罪,新官、舊官准襲 不等。」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年,給 假違限至六箇月,托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卯至 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通事以下,聽本部徑 自查革。」

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 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三年、令土官照品納米應襲。不許越境婚 姻交結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雲、貴土舍應襲,令照品納 米,撫按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土官、土舍嫁娶,止許本境本類,不許越省,并與外夷 交結往來,遺害地方。「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如 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 削奪官階,或革職閒住,子孫永不許承襲。」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國筵宴及通事,縱夷人詐害者, 改官伴送。

按《明會典》:「安南國女直、朵顏三衛,雲南土官,烏思藏 等處喇嘛蕃僧,罕東衛養獅豹,回回蠟燭地面,坤城 地面,日落國安定王阿端地面,長河西朵甘思董卜 韓胡,金川寺,雜谷安撫司,打剌兒寨、達思蠻長官司, 松潘、茂州、洮岷等處蕃僧,各筵宴一次。」嘉靖二十二 年題准安南都統使司差來人員,不賜宴。四十三年 復題准、照例筵宴

通事。故縱夷人詐害驛遞、改行兵部、差指揮等官伴 送

嘉靖四十五年定:「外國漂流擒獲人等,下程上官病 故,勘報過期者,該官查究參處。」

按《明會典》、凡各國漂流及擒獲人。嘉靖四十五年題 准、令到館照依投降夷人事例、給日支下程

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一 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穆宗隆慶元年令外國使來未宴者回日補宴領賞後不許遲留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朝鮮國差陪臣謝恩。加渴瓦寺 達思蠻長官司法藏等六寺蕃僧,各進貢到京,值世 宗皇帝喪,俱免宴。禮部行遼東都司并各該布政司, 候其回還,各照宴例管待,令總兵等官待宴。」

凡四夷貢使領賞五日後、遲留不行者、光祿寺住支 下程。本部將伴送人員參治

隆慶三年,定蕃僧入貢年限,及各國使臣病故葬祭 之例。近邊奸民不得勾引交通。併蕃夷等處入貢領 賞人數,皆有定額。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議准:國師、禪師、都指揮等襲職 差人總在年例數內,不許另外增加。襲職之後,亦不 許假以謝恩差人另貢方物。各地方遇蕃僧進貢,務 將各蕃所齎原給誥敕、勘合及印信蕃本,逐一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