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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五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五

皇清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八則

邊裔典第五卷

邊裔總部彙考五

皇清

《大清會典》。我

朝始興,威德漸立,聲教所暨,莫不來庭。凡蒙古部

落之率先歸附者悉隸版籍,視猶一體,及後至者彌眾,皆傾國舉部,樂輸厥誠。既地廣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歲時奉職貢焉。戶口蕃殖,幅𢄙遼遠,前古以來未之有也。始於六部之外設理藩院,置尚書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賞罰、朝會往來之事。其屬四:清吏司,曰錄勳、曰賓客,曰柔遠,曰理刑。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又設「司務」 漢院判、知事、副使。

國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親,或以舉國輸。

服。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秩皆照內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給以品級。設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等官,照內管理。蓋

《國家一體之仁》,周遍如此。

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立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亡歿者一體題請。」

賜卹

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會,清理刑獄,編審壯丁,定會集不來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罰馬。」

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軍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

定:「外藩帶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扎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少,備馬匹行糧,視所往速行窮追。若有不追者,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若追趕之人中道而返,為首者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將逃走不速行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 、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定:「外藩見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罰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償一人,並罰給牲畜三九。」

定:「外藩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犙牛一頭,給拏獲之人,逃人鞭一百。罰窩隱逃人者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主,並罰窩主十家長,一九給逃主十家長。」

初,定:「外藩擅殺投來逃人者,王等隱匿,罰」 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馬五匹,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為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餘免死,罰三九,俱給所來投。王、貝勒等。若不知所投,則以一半給出首人,餘入官。

定:「外藩王、貝勒等將他處逃來人,為首者於二日內速先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七匹,非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五匹。」

初定:「外藩王、貝勒等,年節皆朝服望。」

闕行三跪九叩頭禮

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來聽事。」 《初定》:

賞賜外藩王貝勒等、俱在理藩院頒給

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匹,緞一百匹。」

定:給有《信牌》使人,邊外得乘驛馬,宿處,准給食物。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不給驛馬,罰牲畜三九。故意驚散馬群者,罰一九。無信牌,冒索驛馬食物者,拏送院治罪。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非扎薩克貝勒等,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