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武百官、及直省有司、併朝鮮所進表、至
太和殿前、安設黃案上。鴻臚寺堂官引王等由太和門入。至
丹陛上序立。鳴贊官引文武各官、及直省進表官
朝鮮外藩進貢慶賀《官由》
左右掖門入至
太和殿丹墀內序立
上御太和殿。內外親王以下、公以上、於
丹陛上。未入八分。公以下文武群臣、於丹墀內行
禮宣表畢。王以下各官復原位立。鴻臚官引朝鮮國使臣、各外藩使臣、以次至丹墀內、行禮畢。復原位立。
賜王以下各官坐。諸王、貝勒、貝子、公及內大臣侍
衛在殿內《未入八分公》以下文武各官在丹墀內。《各外藩》使臣、《朝鮮》使臣在丹墀內西班末。俱行「一跪一叩頭禮、序坐。」
賜茶。各就坐一叩頭。飲茶畢。大設筵宴畢。行謝恩禮。各復原位立。
上還宮。王以下皆退。
凡外藩公來京,議准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四兩。鹽五兩。回時給路費羊三隻。每日鹽二兩。
凡東方克益克勒氏東果羅額駙等來京。議准每日給肉二斤。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從役每日給肉一斤。回時停給
凡康噶拉庫地方貢貂來京,議准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酒一壺、醬一兩、醃菜一斤、蔥一斤、燈油一鍾,鹽一兩。二員共肉一盤。每五日各給糖餅五個,從役每日肉一斤,回時各給一月食鹽。題准:「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 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題准:「凡外藩送親與內親王者,前一夕內親王府自備牲酒,親王親迎至宿次。幼輩郡王、貝勒各一位,貝子二位,內大臣二員,禮部堂官俱蟒服同往筵宴。如不親迎,遣屬官及部員往迎筵宴。」 到日,由部備辦牲酒,親王及郡王以下各官筵宴。郡王妃、貝勒、貝子夫人禮服出迎筵宴。如親王不親迎,仍遣屬官及部員迎接筵宴。凡送親與內郡王者,如郡王親迎幼輩,貝勒一位、貝子一位、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親王同。
凡送親與內貝勒者,如貝勒親迎幼輩,貝子一位、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郡王同。凡送親與內貝子、公者,如貝子、公親迎幼輩,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貝勒同。
題准
上行幸處。外藩王公等來朝見。設宴。大臣會集鳴贊
官贊「行跪叩頭禮。」 不設宴。大臣不集。不贊止行跪叩頭禮。
命坐。行一叩頭禮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內』」
王以下定例
題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壯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題准:「外藩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同郡王、貝勒、貝子等六戶;和碩公主,郡主同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四戶;郡君同鎮國公,縣君、鄉君同其夫。其大臣護衛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設通事二,序班共十六員。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元旦日,外藩蒙古王、貝勒」、
等各進
御前牲酒。前一日。禮部題明是日
上陞太和殿。
上進茶。王以下各官、及朝貢各官、俱一跪一叩頭禮
候進
御筵畢。王以下、公以上於
丹陛上立。各官於各旗涼棚下立。候
上舉酒時。王以下各官、俱一跪一叩頭禮。王入殿內。
坐貝勒以下在
丹陛上坐。外藩王公等俱隨坐。文武各官在兩旁。
涼棚坐。朝貢從員在涼棚末坐。宴畢行謝。
恩禮。王、貝勒、貝子、公等、於
丹陛上。各官及朝貢官於丹墀內排班。行三跪九
叩頭禮畢。如復原班立。
上還宮。各官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