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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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准:「外藩王等來時,親王及其從人留馬十五匹,郡王及從人留馬十匹,貝勒及從人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駙等及從人馬六匹,公、和碩額駙、多羅額駙等及從人馬四匹,公主之子及從人馬三匹,台吉等及從人馬二匹。若台吉等隨其王、貝勒來者,止許留本身馬一匹。固倫公主照親王,郡主照郡王,縣主照貝勒」 ,郡君照貝子,縣君照公、都統。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留本身馬一匹,俱行文戶部支給草料。此外馬駝,交禮部飼養。

題准:「外藩親王在內親王下,郡王在內郡王下,貝勒在內貝勒下,貝子在內貝子下,公在內公下接坐。如在一處,或分左右,翌各照爵次坐,給達賴喇嘛金。」

冊金印。又給「厄魯忒顧實汗金」

冊金印

定、「外藩來朝王以下公、台吉等進貢人員內有應令速去者,不拘常朝日期,即引至」

午門前行禮

題准:「禮部會同四譯館堂官,於世業子弟內考取譯字生,送館肄業。」

《題准》:「喀爾喀投誠人,封親王、郡王、公者,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大臣亦分別給賞有差。」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

欲《齎貲》向《歸化城》買馬駝者。必報院奏請得。

旨、乃給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題准、年節來朝。外藩王貝勒等賞物。皆於

午門外頒給

題准:「外國貢船到岸、未經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議准:「蒙古王以下、公以上身故,停給俸祿,俟承襲後,照爵秩支給。」

題准:「喀爾喀、厄魯特進年貢來京頭目。」

陛見後

賜恩宴一次、遣內大臣陪宴。《在禮部》筵宴二次。本部

堂官陪宴、俱朝服。著為例。

又定:「科爾沁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以事來京,不候。」

皇上陞殿、進內朝見。仍在禮部照常筵宴。蒙古王、貝

勒貝子、公、台吉、都統等、以事來京。候常朝日。

皇上陞殿、隨班行禮。在內筵宴一次。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外藩首告隱丁者,准在」

《編審》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後首告者,不准《題准》。索倫之入質者,在邊外乘蒙古驛馬,支給食物。入邊乘內地驛馬,支給行糧。

題准:「本院官員撥什庫等,於十月至三月遠遣出邊,往蒙古地方騎本身馬者,准給口糧草料,往張家口迎送喀爾喀厄魯特,及喜峰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差遣,准給口糧馬草。四月至九月,止給口糧,不給草料。」

題准:「喀爾喀八扎薩克,每年進貢白駝各一匹、白馬各八匹,照例各賞給銀茶桶、茶盆、蟒緞、緞、布等物。」

設「會同館掌印官」 一員,鑄給印信。由《朝鮮》通事內以員外郎品級補授,提督館務。

題准、「外藩親王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內大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捧至墳」

其親屬率屬員離墳一里、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迎處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已下牲醴品物,多寡不同。

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奠酒致祭」

如常儀

一等至四等台吉、他布囊及都統功加達爾漢卒,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奠酒致祭如常儀

凡外藩親王以下、公以上、著有勳勞者、《建碑》「優卹。」 增遣大臣侍衛、出自

上裁。

外藩親王妃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

郡王妃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

貝勒夫人、貝子夫人、公夫人喪、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