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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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貢使到京、所貢方物、會同館呈報禮部提督。該館司官赴館查驗、分撥員役管領。該部奏

聞貢物交進內務府。象交鑾儀衛。馬交上駟院。腰

刀、鹿皮、青鼠皮等物,交武備院。凡進硫黃者,留交該督撫收貯。

凡外國人送該督撫禮物、永行禁止

凡外國船隻非係進貢之年無故私來貿易者,該督撫即行阻逐

凡外國進貢、除到舶隻外。其接貢、探貢等船,一概阻回,不許放入。

凡正貢船未到,護貢及探貢等船,不准交易。凡外國貢使或在途病故,禮部具題,令內院撰祭文。所在布政司備祭品,遣堂官致祭一次,仍置地塋,立石封識。若同來使臣自願帶回骸骨者,聽。若到京病故,給棺木紅緞,遣祠祭司官。

諭祭:「兵部應付車輛人夫,其應賞衣服緞匹等物。」

仍付同來使臣領回頒給。若進貢從人在京病故者,給棺木紅紬。在途病故者,聽其自行埋葬。凡貢使歸國,例差司賓序班一員,給勘合、由驛遞伴送,沿途防護促行,不許停留騷擾,及交易違禁貨物,交明該撫即還。該督、撫照例送行邊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