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5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脫逃不係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撥《什庫》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扎薩克王、貝勒等。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 冊誥,皆令親身來領。若應襲之人未經出痘者,遣還 冊誥,本院差官齎送。」

定、「凡外國慕化來貢照其所進查收不拘舊例」 定:「凡外國進貢順帶貨物貢使願自出夫力帶來京城貿易者聽如欲在彼處貿易者該督撫選委能幹官員監視毋致滋擾」

議准:「外藩公主以下亡故額駙有爵秩者,仍准給俸;無爵秩者,停支。」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元旦日午時,王以下公台。

吉他布囊以上、滿漢侍郎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在丹陛上兩旁坐。朝鮮國官員、厄魯特、喀爾喀頭目、在丹陛上右翼坐。文武各官在各旗涼棚下坐。筵宴備辦畢。禮部奏請

《上陞》。

太和殿內外,「王以下,公、台吉、塔布囊以上,在殿內。」

坐進

御筵。作《丹陛樂》。進酒大臣捧爵跪進

上前。內王以下公以上出至丹陛上排立。外藩王以

下各官、俱于各坐處立候。

上舉酒。王以下各官行禮畢。次設王以下各官桌。進 上前饌。宴畢。王以下各官行謝

恩禮。

題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扎薩克台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即准其來。」

題准:「喀爾喀投誠人封貝勒、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人員亦分別給賞有差。」 題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為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一。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撥什庫」 ,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為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查,被他旗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併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為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為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併失主捉獲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

詳開具題

題准:「外藩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扎薩克王、貝勒處取給牲畜。」 《三九》

題准:「外藩自他處逃來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貝勒等處。」

《題准》:「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題准:「外藩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諭外藩一二等台吉坐于內大臣之下,賜食。

題准:「眾人為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為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為首二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題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特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係庶人,為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統」 、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員,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題准:「凡外國奏疏、不得交付遣往使臣帶來。令專差官交該督撫轉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