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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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定:凡外國投文到,該督撫即開」

閱原文議題

題准:「外藩家奴殺主者,凌遲。」

題准:外藩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喀爾喀台吉等,或率所屬」

或單身來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內在外一概請

旨:「如庶人逃來者,撥給內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撫」

又題准:「漢籍蒙古親王未得過者,給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貝勒二十名,貝子十五名,鎮國公十二名,輔國公、民公十名,鎮國將軍、和碩額駙、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輔國將軍、多羅額駙、二品官各六名,奉國將軍、固山額駙、參領一等侍衛、侍讀學士、郎中各四名,員外郎等官各二名。給過者不再給,遷改者照品級補給。」

《題准》:「喀爾喀進貢之使,與厄魯特之使同來,令厄魯特之使首坐,喀爾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羅思之使坐。台吉等之使來,令各按旗坐。」 《題准》「投誠人觀其較射,分為四等,賞給人口、衣、帽、帶、靴及房地、器皿、牛馬、鞍轡有差。」

題准:「外國人非係進」

貢竟來貿易者,不准開市。

令公主等進貢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馬全收,尋常者再收二匹。王、貝勒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二匹。貝子、公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一匹。王、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進貢者,或披甲好馬,或尋常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進貢者,尋常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進貢駱駝馬匹,照定例收取。王貝勒等非親來進貢者,或好馬或尋常馬,各收取二匹。貝子、公等非親來進貢者,止收好馬,若尋常之馬,停其收取。《厄魯特》、喀爾喀進貢好馬,上等頭目各取馬二匹,上等頭目,其次台吉等進貢皮張等物,止取馬各一匹。《厄魯特》、喀爾喀妃等進貢馬。各收取一匹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元旦節,鴻臚寺官引朝鮮。」

蒙古諸使臣由西掖門入,於西班末立。

上御太和殿。諸王率文武百官俱跪。宣讀官宣表畢。

教坊司作丹陛樂,奏《慶平之章》。行禮畢,退復原班立。鴻臚寺官引朝鮮等國使臣,理藩院引蒙古使臣行禮。教坊司作丹陛大樂,奏《治平之章》。

天盡所覆以𢌿我。

清我德配命,涵濡群生萬國蹈舞,來享來庭。俁俁

蹲蹲視彼干戚

天威式臨,其儀不忒。

題准:「凡外國進貢正副使及定額從人來京,沿途口糧驛遞夫馬舟車,該督撫照例給發,差官伴送及兵丁護送到京。其貢使回國,沿途口糧驛遞夫船,兵部給與勘合。其留邊人役,該地方官照例給與食物,嚴加防守,候貢使回國時同送出境。」

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題准:「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撥什庫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㸽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撥什庫各罰㸽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例治罪。」 題准:「自喀爾喀逃來蒙古,如言來尋兄弟親戚者,問」 實,即令完聚,不給賞。如欲居內地,來投者,分別給賞,撥給缺丁之旗。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進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章京撥什庫兵丁等即為護送」 ,轉交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准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拿送院。

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公主遇除夕,設宴四席:牛一隻,羊二隻,豬一口,野雞三十隻,魚三十尾,乳酒二瓶,酒四瓶。縣君宴二席:羊一隻,豬一口,野雞五隻,魚五尾,乳酒一瓶,酒二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