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5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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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構成弒逆,宜依裴虔通,除名,配流嶺表。」太宗謂侍 臣曰:「天下愚人,好犯憲章,凡宥赦之恩,唯及不軌之 輩。古語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好人喑 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人。昔文王作 罰,刑茲無赦。又蜀先主嘗謂諸葛亮曰:『吾周旋陳元 方、鄭康成間,每見啟告,理亂之道備矣,曾不語赦也。 夫小人者,大人之賊。故朕有天下已來,不甚放赦。今 四海安靜,禮義興行,非常之恩,施不可數。將恐愚人 常冀僥倖,唯欲犯法,不能改過』。」八月,甲戌朔,幸朝堂, 親覽冤屈。自是上以軍國無事,每日視膳於西宮。癸 巳,公卿奏曰:「依禮,季夏之月,可以居臺榭。今隆暑未 退,秋霖方始,宮中卑濕,請營一閣以居之。」帝曰:「朕有 氣病,豈宜下濕?若遂來請,縻費良多。昔漢文帝將起 露臺,而惜十家之產,朕德不逮於漢帝,而所費過之, 豈謂為民父母之道也?」竟不許。是月,河南、河北大霜, 人饑。九月丙午,詔曰:「尚齒重舊,先王以之垂範;還章 解組,朝臣於是克終。釋菜合樂之儀,東膠西序之制, 養老之義,遺文可睹。朕恭膺大寶,憲章故實,乞言尊 事,彌切深衷。然情存今古,世踵澆季,而策名就列,或 乖大體。至若筋力將盡,桑榆且迫,徒竭夙興之勤,未 悟夜行之罪。其有心驚止足,行堪激勵,謝事公門,收 骸閭里,能以禮讓,固可嘉焉。內外文武群官,年高致 仕,抗表去職者,參朝之日,宜在本品見任之上。」丁未, 謂侍臣曰:「婦人幽閉深宮,情實可愍。隋氏末年,求採 無已,至於離宮別館,非幸御之所,多聚宮人,皆竭人 財力,朕所不取。且灑掃之餘,更何所用?今將出之,任 求伉儷,非獨以惜費,亦人得各遂其性。」於是遣尚書 左丞戴冑、給事中杜正倫等於掖庭宮西門簡出之。 冬十月庚辰,御史大夫、安吉郡公杜淹卒。戊子,殺瀛 州刺史盧祖尚。十一月辛酉,有事於圓丘。十二月壬 午,黃門侍郎王珪為侍中。

三年春正月辛亥,契丹渠帥來朝。戊午,謁太廟。癸亥, 親耕籍田。辛未,司空、魏國公裴寂坐事免。二月戊寅, 中書令、邢國公房元齡為尚書左僕射,兵部尚書、檢 校侍中、蔡國公杜如晦為尚書右僕射,刑部尚書、檢 校中書令、永康縣公李靖為兵部尚書,右丞魏徵為 守祕書監,參預朝政。夏四月辛巳,太上皇徙居大安 宮。甲子,太宗始於太極殿聽政。五月,周王元方薨。六 月戊寅,以旱,親錄囚徒,遣長孫無忌、房元齡等祈雨 於名山大川,中書舍人杜正倫等往關內諸州慰撫, 又令文武官各上封事,極言得失。己卯,大風折木。秋 八月己巳朔,日有蝕之。薛延陀遣使朝貢。九月癸丑, 諸州置醫學。冬十一月丙午,西突厥高昌遣使朝貢。 庚申,以并州都督李世勣為通漢道行軍總管,兵部 尚書李靖為定襄道行軍總管,以擊突厥。十二月戊 辰,突利可汗來奔。癸未,杜如晦以疾辭位,許之。癸丑, 詔「建義已來交兵之處,為義士勇夫殞身戎陣者,各 立一寺,命虞世南、李伯藥、褚亮、顏師古、岑文本、許敬 宗、朱子奢等為之碑」銘,以紀功業。是歲,戶部奏言,「中 國人自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內附,開四裔為州縣 者,男女一百二十餘萬口。」

四年春正月乙亥,定襄道行軍總管李靖大破突厥, 獲隋皇后蕭氏及煬帝之孫正道,送至京師。癸巳,武 德殿北院火。二月己亥,幸溫湯。甲辰,李靖又破突厥 于陰山,頡利可汗輕騎遠遁。丙午,至自溫湯。甲寅,大 赦,賜酺五日。民部尚書戴冑以本官檢校吏部尚書, 參預朝政。太常卿蕭瑀為御史大夫,與宰臣參議朝 政,御史大夫、西河郡公溫彥博為中書令。三月庚辰, 大同道行軍副總管張寶相生擒頡利可汗,獻於京 師。甲申,尚書右僕射、蔡國公杜如晦薨。甲午,以俘頡 利告於太廟。夏四月丁酉,御順天門,軍吏執頡利以 獻捷。自是西北諸蕃咸請上尊號為「天可汗」,於是降 璽書冊命,其君長則兼稱之。秋七月甲子朔,日有蝕 之。上謂房元齡、蕭瑀曰:「隋文何等?」主對曰:「克己復禮, 勤勞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之論事, 宿衛之人,傳飧而食。雖非性體仁明,亦勵精之主也。」 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 心暗則照有不通,至察則多疑於物,自以欺孤寡得 之。」謂群下不可信任,「事皆自決,雖勞神苦形,未能盡 合於理。朝臣既知上意,亦復不敢直言,宰相已下,承 受而已。朕意不然,以天下之廣,豈可獨斷一人之慮! 朕方選天下之才,為天下之務,委任責成,各盡其用, 庶幾於理也。」因令有司,詔敕不便於時,即宜執奏,不 得順旨施行。八月丙午,詔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 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色。」甲 寅,兵部尚書、代國公李靖為尚書左僕射。九月庚午, 令收瘞長城之南骸骨,仍令致祭。壬午,令「自古明王 聖帝賢臣烈士墳墓無得芻牧,春秋致祭。」冬十月壬 辰,幸隴州,曲赦隴、岐二州,給復一年,十日校獵於貴 泉谷,十三日校獵於魚龍川,自射鹿獻於大安宮。甲 子,至自隴州。戊寅,制「決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