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1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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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我以為可予而予之,我以為可奪而奪之,彼雖 有言者,不足畏也。天下有可畏者,賦斂不可以不均, 刑罰不可以不平,守令不可以不擇,此誠足以致天 下之安危而可畏者也。我欲慎爵賞,愛名器,而囂囂 者以為不可,是烏足惜哉!國家自近歲以來,吏多而 闕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 之者又一人,是一官而有二人者,無事而食也。且其 蒞官之日淺,而閒居之日長,以其蒞」官之所得,而為 閒居仰給之資,是以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 大弊也。古之用人,其取之至寬,而用之至狹。取之至 寬,故賢者不隔;用之至狹,故不肖者無所容。《記》曰:「司 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 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然則是 取之者未必用也。今之進士,自二人以下者皆試官。 夫試之者豈一定之謂哉?固將有所廢置焉耳。國家 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詞科,有任子,有府史 雜流。凡此者雖眾,無害也。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 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今之議 者,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且彼有勉 強而「已,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將執文 墨以取必於我,雖千百為輩,莫敢不盡與。」臣竊以為 今之患,正在於任法太過,是以為一定之制,使天下 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 以上皆得以名聞於吏部,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 官之眾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 之以其才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詔天 子廢置。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 損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 出於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則天下之吏不 敢有必得之心,將自奮勵磨淬以求聞於時,而嚮之 所謂「用人之大弊者亦不」勞而自去。然而議之者必 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則是好惡之私有 以啟之也。臣以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綱,而其 出入變化,固將付之於人。昔者唐有天下,舉進士者 群至於有司之門。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 得以搜羅天下之賢士而習知其為人,至於一日之 試,則固已不取矣。唐之得人,於斯為盛。今以名聞於 吏部者,每歲不過數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訪問 參考其才,雖有失者,蓋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 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則夫一定之制,臣未知其果 不可以為姦也。

 無責難策          前人

「無責難」者,將有所深責也。昔者聖人之立法,使人可 以過,而不可以不及。何則?其所求乎人者,眾人之所 能也。天下有能為眾人之所不能者,固無以加矣;而 不能者,不至於犯法。夫如此而猶有犯者,然後可以 深懲而決去之。由此而言,則聖人之所以不責人之 所不能者,將以深責乎人之所能也。後之立法者異 「於是,責人以其所不能,而其所能者不深責也,是以 其法不行而其事不立。」夫事不可以兩立也,聖人知 其然,是故有所取必有所捨,有所禁必有所寬。寬之 則其禁必止,捨之則其取必得。今夫天下之吏,不可 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又恐其舉之以私而 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 其過惡重者,其罰均。」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 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於十數年之後, 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 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 強為善以求舉,惟其既已改官而無憂,是故蕩然無 所不至。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 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而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 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謂此也。一縣之長, 察一縣之屬;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職司者,察其屬 郡者也。此三者,其屬無幾耳。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 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 其肥瘠,是可復以為牧人歟?夫為長而屬之不知,則 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 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為失察,其去 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職司察其屬 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亦 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 其始必詐廉以求舉,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 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者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 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連坐者常六七人,甚者 至十餘人,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耳。為法之 弊至於如此,亦可變已乎?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 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今使舉官與所 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逆知 終身之廉者而後舉,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其 罪罪職司守令,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臣知貪利小 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於舉官焉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