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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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儉。今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靡,生者無擔石之儲, 而財力盡於墳土;伏臘無糟糠,而牲牢兼於一奠。糜 破積世之業,以供終朝之費,子孫饑寒,絕命於此,豈 祖考之意哉!又車服制度,恣極耳目。田荒不耕,游食 者眾。有司其申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國。

章帝建初二年詔禁奢侈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二年春三月辛丑,詔曰:「比 年陰陽不調,飢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 『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 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 《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日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 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 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先 京師而後諸夏」,

和帝永元十一年詔禁吏民踰僭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詔曰, 吏民踰僭,厚死傷生,是以舊令節之制度。頃者貴戚 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有司不舉,怠放日甚。又商 賈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 當先舉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科令加虐羸 弱。」

安帝永初元年詔三公申禁奢侈減服御造作以崇節儉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九月庚午,詔三公明 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殫財厚葬。壬午,詔太 僕、少府減黃門鼓吹,以補羽林士,廐馬非乘輿常所 御者,皆減半食。諸所造作非供宗廟園陵之用,皆且 止。」

元初五年詔有司申禁奢侈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五年「秋七月丙子,詔曰:舊 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務崇節約。遭永初之際, 人離荒戹,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食不兼味,衣無 二綵。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 長,嫁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 璣。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惻分明,而」 有司惰任,訖不奉行。秋節既立,鷙鳥將用,且復重申, 以觀後效。

桓帝永興二年以地震詔中外務存儉約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興二年二月癸卯,京師地震。 詔曰:比者星辰繆越,坤靈震動,災異之降,必不空發, 敕己修政,庶望有補。其輿服制度有踰侈長飾者,皆 宜損省郡縣,務存儉約,申明舊令,如永平故事。」

武帝泰始元年詔崇儉約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元年「十二月戊辰,下詔大弘 儉約,出御府珠玉玩好之物,頒賜王公以下各有差。 泰始二年,遣官循省風俗。」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二年「春正月景戌,遣兼侍中 侯史光等,持節四方,循省風俗。」

泰始八年二月乙亥,禁雕文綺組非法之物。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簡文帝咸安二年詔省華飾煩費之用以勵風俗

按《晉書簡文帝本紀》:「咸安二年三月丁酉,詔曰:『朕居 阿衡,三世不能濟彼時雍,乃至海西失德,殆傾皇祚。 賴宗祖靈祇之德,皇太后淑體應期,藩輔忠賢,百官 戮力,用能蕩氛霧於昊蒼,耀晨輝于宇宙。遂以眇身 託于王公之上,思賴群賢,以弼其闕。夫敦本息末,抑 絕華競,使清濁異流,能否殊貫,官無秕政,士無謗讟』」, 不有懲勸,則德禮焉施。且彊冠未殄,勞役未息,自非 軍國崇祀之要,其華飾煩費之用皆省之。

後廢帝元徽元年詔民各安鄉土以厚風俗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元徽元年八月辛亥,詔曰:『分方 正俗,著自虞冊,川谷異制,煥乎姬典。故井遂有辨,閭 伍無雜,用能七教克宣,八政斯序。雖綿代殊軌,沿革 異儀,或民懷遷俗,或國尚興徙,漢陽列燕代之豪,關 西熾齊楚之族,並通籍新邑,即居成舊。洎金行委御, 禮樂南移,中州黎庶,襁負,揚越重武造運,道一閎區』」, 貽長世之規,申土斷之制。而夷險相因,盈晦遞襲,歲 饉凋流,戎役惰散,違鄉寓境,漸至繁積。宜式遵鴻軌, 以為永憲,庶阜俗昌,民反風定。保夷胥山之險,澄瀚 海之波,括《河圖》於九服,振玉軔於五都矣。

元徽三年,詔「崇儉素以率民俗。」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三年閏三月戊戌,詔曰:「頃民俗 滋弊,國度未殷,歲時屢騫,編戶不給。且邊虞尚警,徭 費彌繁,永言夕惕,寢興增疚。思弘豐耗之制,以惇約 素之風,庶偫蓄拯民,以康治道。大官珍膳,御府麗服, 諸所供擬,一皆減撤。可詳為其格,務從簡衷。」

順帝昇明元年詔罷工麗彫鐫傷風毀治之物

按《宋書順帝本紀》,昇明元年七月丙申詔曰:「露臺息 構,義光漢德,雉裘焚制,事隆晉道。故以檢奢軌化,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