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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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尚虛華。苟或素不攻文,但可直書其事,理有謬誤 者,當期舍短;言涉傷忤者,必與留中,冀所盡情,免至 多慮。諸有司局公事者,各宜舉職,事有不便者革之 可也,理有可行者舉之可也,勿務因循,漸成訛謬。」臣 寮有出使在外迴者,苟或知黎庶之利病,聞官吏之 優劣,當具敷奏,以廣聽聞。班行職位之中,遷除改轉 之際,即當考陳力之輕重,較言事之臧否。奉公切直 者,當議甄升;臨事蓄縮者,須行抑退。翰林學士兩省 官職,官居侍從,乃論思諫諍之司;御史臺官任處憲 司,是擊搏糾彈之地,論其職分,尤異群官。如逐任官 內,無所獻替,啟發彈舉者,三月限滿,合遷轉時,宜「令 中書門下先奏取進止。」凡爾有位,宜悉朕懷。

顯德四年,下詔求言。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五 月詔曰:「朕睱日觀書,見前代名臣議時政得失,皆直 指其事,不尚枝詞。舉一善必適其材,懲一惡必當其 咎,故能中外無壅,悔吝不生。居上者聽之而不疑,在 下者言之而無罪。嘻!埋輪都亭,惡梁冀也;陳屍下室, 進蘧瑗也。曹參期獄市無撓。充國議屯田之制,李勉 嫉」惡,謂盧杞為姦邪;詩人樂善,美張仲之孝友。皆明 述臧否,端若貫珠,時主聞之,可以區別。施於臣寮,得 事君盡忠之義;用之邦國,有「從諫如流」之稱。爰自近 朝,頗虧公道,上封事者言無可採,議刑罰者事不酌 中。論阿黨則莫顯姓名,述正直則曾無按據,卒歲延 納,終無可觀,為臣事君,不當如是。今後「每遇入閤,其 待制官候對及文武臣寮非時所上章疏,並須直書 其事,不得隱情,但云某人有文,某人有武,某人曉錢 穀,某人能理人」,某處所官吏因循,某州縣刑獄冤濫, 某事利於國而未舉,某事害於民而未除,經營四方 者,術策何施?裨贊萬機者,闕遺何補?何人黨正之士? 何人詐偽之端?苟上下「同心,則綱紀有序。當寡昧求 理之際,適賢良獻可之時,當極言之。朕自詳覽,黜陟 二柄,期於必行,咨爾群寮,各體深意。其待制候對官, 今後於文班內輪次充,不在只取刑法官。」百寮聽命, 再拜而退。

太祖神冊六年詔畫招諫圖以開言路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六年夏五月丙申,詔畫前代 直臣像為招諫圖,及詔長吏四孟月詢民利病。」

太宗會同五年春正月戊午詔求直言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景宗保寧四年十二月甲午詔內外官上封事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太祖建隆三年詔百官朝對直言無諱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二月「甲午,詔自今百官 朝對,須陳時政利病,無以觸諱為懼。」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以日食詔求直言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九月乙未朔,日有 食之。壬子,詔求直言。」

雍熙元年詔求直言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元年五月丁丑,乾元、文明二 殿災。六月丁亥,詔求直言。」

至道元年三月庚申詔求直言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詔求直言。

按:《宋史真宗本紀》:「至道三年二月,即皇帝位,五月丁 卯,詔求直言。」

真宗咸平元年以星變詔求直言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春正月甲申,彗出營室 北。二月癸巳,呂端等言,彗出之應,當在齊魯分。帝曰: 「朕以天下為憂,豈直一方耶?」甲午,詔求直言。

咸平二年,以久旱,詔求直言。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閏三月「丁亥,以久不雨,帝諭 宰臣曰:『凡政有闕失,宜相規以道,毋惜直言。庚寅,詔 中外臣直言極諫』。」

咸平三年,詔「求直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十一月壬午,詔群臣盡言無 諱,常參官轉對如故事,未預次對者,聽封事以聞。」 咸平六年,以星變詔求直言。

按《宋史真宗本紀》:「十一月甲寅,有星孛於井、鬼。十二 月甲子,詔求直言。」

大中祥符四年詔言事官並賜對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丁巳,詔文武 官有言刑政得失,邊防機事者,並賜對。」

仁宗天聖七年詔百官直言時政闕失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三月癸未,詔百官轉對, 極言時政闕失,在外者實封以聞。」

明道元年以火災詔求直言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八月壬戌。大內火。延八 殿。乙丑。詔群臣直言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