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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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者悉勿治。曰:「往者法司無公平寬厚之意,尚羅織」 為功能。稍有片言涉及國事,輒論誹謗,中外相帥成 風。奸民欲嫁禍良善者,輒飾造誣罔,以誹謗為說,一 罣名於此,身家破滅,莫復辨理。今數日間,覺此風又 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況今所急, 尤在於通下情,卿等宜體朕心。

按明《昭代典則》:「洪熙元年三月敕曰:『朕以眇躬處億 兆之上,御天下之大,機務之繁,殆難獨理,是以下詔 求言,冀匡不逮。此朕之實心也。自即位以來,臣民上 章以數百計,朕未嘗不忻然聽納,言之而當,即與施 行;苟有不當,未嘗加譴,此皆群臣所共知者。間因大 理寺少卿戈謙所言,過於矯激,多非實事,朕一時不 能禁於心,而群臣有迎合朕意者,交章奏其賈直,欲 置諸法,朕特優容。今在職視事,不得朝參。自是以來, 言者益少,豈為無事可言歟?抑懷自全之計,而退為 默默歟?今自冬不雪,春亦少雨,陰陽愆期,必有其咎, 豈無可言?而為人臣者,惟念保身,亦何以為忠?朕之 一時不能含容,蓋未嘗不自省爾。文武群臣亦各思 以君子之道自勉,攄其嘉謀嘉猷,凡遇國家軍民,利 有未興,弊有未革,及政令有未當者,咸直言之,勿以 前事為戒而有所諱,庶幾君臣相與之義』。」《戈謙》自明 日以後,仍舊朝參,故諭。

宣宗宣德三年奏准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四年詔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則》,「正統四年六月,帝敕諭南京守備襄 城伯李隆、參贊機務兼戶部尚書黃福及五府六部 都察院等衙門官:『朕承大統,夙夜祗勤,惟天惟祖宗 付託之重,不敢怠逸。比年以來,停罷一切徵斂,除逋 負,薄刑罰,所冀四方咸遂生息。今歲以來,災沴數見, 京畿尤甚,兼以各處水旱相仍,軍民困苦。《洪範》咎徵, 皆由人事,此蓋朕不德所致也。修省兢惕,勉圖善道, 爾等皆與同休。自今其體朕心,以敬天愛人為心,毋 懈夙夜。夫持廉戒貪者,善身之本;至公絕私者,善政 之要。欽哉勖哉,無懈朝夕,庶幾以回天意,以固宗社 生民之福。爾等尚亦有利哉!凡軍民一切利病,及今 可以濟時恤患除奸去弊之事,許諸人指實直言無 隱』。」

正統八年,詔求直言。

按《大政紀》,八年四月,「雷震奉天殿,詔求直言。」

代宗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

按:《明會典》:「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果 有利國利民可行則行,有假以言事報復讎怨者,具 奏治罪。」

按《大政紀》,「景泰四年六月,災異,求直言。」

景泰五年正月,積雪恆陰,詔求直言。

按:《大政紀》云云。

英宗天順五年詔開言路

按《大政紀》:天順五年八月,以擒逆賊詔示天下,布寬 恤,開言路。時李賢上言:「曹賊就擒,此非小變,宜詔天 下一切不急之務,悉皆停罷,與民休息。」又言:「自古治 朝,未有不開言路者,或設敢諫之鼓、誹謗之木以導 之,或舉旌獎賞勞陞用之典以勸之,猶慮其訒默自 保,或設不言之刑以懼之。聖帝明王,其惓惓求言,若 此者,惟恐不得聞其失也。惟奸邪之臣惡其攻己,必 欲塞之以肆其非。由是覆宗絕祀,陷於大僇而不悟 矣。」上曰:「此吉祥、石亨、張軏、楊善輩實為之。今宜列之 於詔,咸使聞知。」先是御史張鵬、楊瑄以言獲譴,權奸 遂肆行無忌,相繼反逆。故賢以為言,乃降此詔,言路 始開。

憲宗成化二十一年以災異詔求直言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一年正月甲申朔申刻, 有火光自中天少西下墜,化白氣,復曲折上騰,其聲 如雷。踰時,西方復有流星如碗大,赤色,自中天西行, 近接尾跡,化白氣,曲曲如蛇形。良久,正西轟轟如雷 震地,須臾止。敕曰:『上天垂戒,災異迭見。歲暮及今正 旦星變有聲如雷,朕甚驚懼。爾文武百官,其指陳國 家生民之利病,朕采行之』。」

成化二十三年,孝宗即位,詔求直言。

按《大政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皇太子即皇帝位,十 月丙子,五更星變,下詔求言。」

孝宗弘治六年三月亢旱求直言

按:《大政紀》云云。

弘治十年,詔求直言。

按《大政紀》,「弘治十年五月,京師風霾,各省地震,詔求 直言。」

弘治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寧宮災,詔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則》,「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寧宮災。詔曰: 『朕惟天道人事,相與之機,捷於影響,甚可畏也。邇者 上天示戒,災異頻仍。乃弘治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