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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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人君,鑒視告戒,無所不在,則人」君體之於心而 施之於政者,亦當無所不用其情也。《詩》曰:「『明明在上, 赫赫在下』。天人感應之機如此,願陛下無忽。」上皆嘉 納其言。

洪武九年,詔「言事者直陳得失。」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陳得失, 無事繁文。」

按《大政紀》:洪武九年六月,上諭侍臣曰:「昔大禹以五 聲聽治,為銘於筍虡曰:『教我以道者擊鼓,以義者擊 鐘,以事者振鐸,以憂者擊磬,以獄者搖鞀。禹,聖人也, 虛己求言如此之切。朕屢敕廷臣言無諱,至今少有 啟沃朕心者』。」侍臣對曰:「陛下事無可言者。」上曰:「朕日 總萬幾,安能事事盡善?所望左右盡忠補過,如卿所 言,非朕所望也。」侍臣頓首謝。十二月庚戌,頒《建言格 式》。上因主事茹太素卜疏時務累萬餘言,可行者四 事,因頒示中外,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復自序 其事於旨云:

按明《昭代典則》,「九年閏九月庚寅詔曰:『朕本布衣,因 元多故,遂與群雄並驅,險阻艱難,更歷備至,方得偃 兵息民,稱尊海內,紀年洪武,已九春秋矣。邇來欽天 監奏報,五星紊度,日月相刑。於是靜居自省,古今乾 道變化,殃咎在於人君。思之至此,皇皇無措,惟爾臣 民,許言朕過。於戲!於斯之道,惟忠且仁者能鑑之。若』」 假公濟私,豈賢人君子之操。非所望焉。

洪武十年,詔「言事者實封直達御前。」

按《昭代典則》:「洪武十年六月丁巳,上謂中書省臣曰: 『清明之朝,耳目外通;昏暗之世,聰明內蔽。外通則下 無壅遏,內蔽則上如聾瞽。國家治否,實關於此。朕常 懼下情不能上達,得失無由以知,故廣言路,以求直 言。其有言者,朕皆虛心以納之。尚慮微賤之人,敢言 而不得言,疏遠之士,欲言而恐不信。如此則所言有』」 限,所聞不廣。其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實封直達御 前。」

洪武十五年,詔「言事者實封遞奏。」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 遞奏聞,本人不必赴京。」

洪武十八年,詔中外,條陳軍民利病政事得失。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十八年二月甲辰,上以當春久 雨,陰晦不解,間雪雹以雷,雖時氣不和,亦人事有以 致之,乃諭中外,凡軍民利病政事得失,條陳以進。下 至編民卒伍,苟有所見,皆得盡言無諱。」

惠宗建文元年三月京師地震求直言

按:《大政紀》云云。

建文二年八月,承天門災,詔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則》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詔百工技藝皆許陳奏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元年十二月,詔百工技藝,凡 利國益民之事,皆許陳奏。」

永樂二年,命六科給事中,庶務失中,直言無隱。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二年春正月,上御奉天門,召六 科給事中諭曰:「朕日臨百官,可否庶務,或有失中,爾 等宜直言無隱。」又顧解縉等曰:「敢為之臣易求,敢言 之臣難得。敢為者強於己,敢言者強於君,所以王魏 之風,世不多見,欲使進言者無所畏,聽言者無所忤, 天下何患不治,朕與爾等勉之。」

永樂三年,詔「侍臣直言無隱。」

按《大政紀》:永樂三年四月戊辰,諭侍臣,自今事之叢 脞者,悉記之,以備顧問,所行有未合理者,亦常直諫。 上曰:「為政之道,莫先於廣言路。蓋天下之大,吏治得 失,生民休息,人不言朝廷何由悉知?」又曰:「早來在宮 中,偶忘一事,問左右皆不能記憶,蓋沉思久而後得 之。朕以一人之智,處萬幾之煩,豈能一一記憶不忘, 一一處置不誤。汝等慎勿有所顧避。」

永樂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進表官陳奏軍民利病、 政治得失。」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三年令、「凡軍民利病、及貪官污吏、作弊害民 者。許諸人具實奏聞」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九年,以「火災詔求直言。」

按《明通紀》:「永樂十九年四月庚子夜,奉天、謹身、華蓋 三殿災,詔告天下,求直言。」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十月。詔求直言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皇帝 位。十月。敕五府六部等衙門。求直言。

仁宗洪熙元年詔群臣直言無諱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正月癸酉,召大學士楊士奇、楊 榮、金幼孜、黃淮諭曰:「為君以受直言為賢,不受直言 則禍益增。為臣以能直言為賢,不能直言則忠不盡。 自今遇朕行有未當,但直言之,毋以不從為慮。」各賜 鈔一千貫、文幣一表裏。三月丁亥,諭三法司,自今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