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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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戮力,毋得緘默。

承安二年敕計議官直言利害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八月庚辰,敕計議官「所 進奏帖,可直言利害,勿用浮辭。」

承安四年,以旱詔求直言。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詔求直言。 六月丁丑,右補闕楊庭秀言,自轉對官外,復令隨朝 八品以上,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有可言者,並 移檢院以聞。則時政得失,民間利病,可周知矣。」從之。

泰和三年令士庶詣闕陳言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三年冬十月丁卯,諭尚書省: 「士庶陳言,皆從所司以聞。自今可悉令詣闕,量與食 直,仍給官舍居之。其言切直及繫利害重者,並三日 內奏聞。」

泰和六年,詔言「軍國利害」: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五月壬辰,諭尚書省:「今國家 多故,凡言軍國利害,五品以上官以次奏陳,朕將親 問之,六品以下則具帖子以進。」

衛紹王大安二年九月乙未詔求直言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至寧元年八月宣宗即位九月詔求直言

按《金史宣宗本紀》:至寧元年八月甲辰,即皇帝位。九 月丁未,諭宰臣曰:「朕即大位,群臣凡有所見,各直言 勿隱。」丙寅,詔諭六品以下官,事有可言者,言之無隱。

世祖至元五年詔御史直言無隱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五年秋七月癸丑,立御史臺, 以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詔諭之曰:「臺官職在 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隱,毋憚他人,朕當爾主。」 仍以詔諭天下。

成宗元貞元年敕上封事者中書省發視以聞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六月,敕「凡上封事者,命 中書省發緘視之,然後以聞。」

武宗至大二年詔臣民實封言事在外者赴所屬轉達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九月庚辰朔,詔朝廷得 失,軍民利害,臣民有上言者,皆得實封上聞,在外者 赴所屬轉達。」

仁宗延祐二年詔求直言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二年春正月,御史臺臣言,「比 年地震水旱,民流盜起,皆風憲顧忌,失於糾察,宰臣 燮理有所未至。或近侍蒙蔽,賞罰失當,或獄有冤濫, 賦役繁重,以致乖和。宜與老臣共議所由。」詔明言其 事當行者以聞。十一月丙午,客星變為彗,犯紫微垣, 歷軫至壁十五宿,明年二月庚寅乃滅。甲戌,左丞相 合散等言:「彗星之異,由臣等不才所致,願避賢路。」帝 曰:「此朕之愆,豈卿等所致,其復乃職!苟政有過差,勿 憚於改。凡可以安百姓者,當悉言之,庶上下交修,天 變可弭也。」

延祐七年三月,英宗即位。十二月,下詔求言。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十二 月乙巳朔,詔七品以上官,有偉畫長策可以濟世安 民者,實封上之。丁卯,鐵木迭兒拜住言:「比者詔內外 言得失,今上封事者或直進御前,乞令臣等開視,乃 入奏聞。」帝曰:「言事者直至朕前可也,如細民輒訴訟 者,則禁之。」

英宗至治三年二月令百官言便宜事八月泰定帝即位詔求直言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癸酉。畋於柳林。顧 謂拜住曰:「近者地道失寧。風雨不時。豈朕纂承大寶。 行事有闕。歟對曰。地震自古有之。陛下自責固宜。良 由臣等失職。不能燮理。」帝曰:「朕在位三載。於兆姓萬 物豈無乖戾之事。卿等宜與百官議。有便民利物者。 朕即行之」按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 皇帝位。十二月,詔求直言。

順帝至正九年九月甲子凡建言中外利害者詔委官選其可行之事以聞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三年詔廷臣言得失

按《大政紀》:「洪武三年十二月壬午,日中有黑子,詔廷 臣言得失。」起居注萬鎰言:「日者,陽之精也。至陽之中 而有黑子焉,是陰之奸乎陽也。其在人事,德為陽,刑 為陰。君子為陽,小人為陰。刑勝乎德,小人勝乎君子。 臣請凡臣民有罪,法當死者,皆三覆奏,毋輒置之刑。 小人而奸君子之位者,黜之,庶乎天象感也。」吏部尚 書郎本中言:「日者,君之象也,在陛下修德以禳之,君 德修則天變自消。昔宋景公一言之善,熒惑猶為之 退舍,況陛下以天錫之資,誠能益加修省,何天變之 不回哉!且河南、中原之士,隱於山林者,宜訪求之,仕 於朝者,有能加其官,或不能者,加其黜罰焉。凡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