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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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 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 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 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群臣不用禮義教訓則 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 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 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無請謁 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說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 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以恆者二:一曰明法 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 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 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 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 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 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 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 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 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 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 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 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 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輳,以事 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 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 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主有 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 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 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 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 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 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故 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 六柄者,王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 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其所 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 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 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 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 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 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 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 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 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 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 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 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 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 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 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 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 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 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 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然,不 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 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 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 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 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 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 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 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 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 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臣者, 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 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 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 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 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 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 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 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 不行矣。」

形勢解

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 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 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 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樂其政也,而令乃行。故曰: 「貴有以行令也。」

淮南子

主術訓